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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強姦罪為什麼判那麼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4226)

briian 2007-03-17 09:59 PM

引用:
作者浪人-心太
所以說 法律是保護壞人與沒LP政客的 自己多帶點防狼工具比較實在
Ps:電擊棒 挺有效的 被電過的都知道痛



法律好像是保護請得請好律師的人的......


真高興能活在一個人權高漲的社會呀∼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因此而受到鼓舞,
重複犯罪?

musicfire 2007-03-17 10:07 PM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想判死刑?
人本...人權...

判十年就真的十年?
可以假釋...

什麼,有錢?
可以少關幾年...

什麼,有勢?
幫你修法...

你是沒錢沒勢的受害者?
誰管你!滾去旁邊!該繳的稅、該納的錢一個子兒都不能少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我們在這邊說爽的

他們在外面做爽的

官員在上面貪爽的


老兄你說的很憤慨 :stupefy:

不過我喜歡

nightowl 2007-03-17 10:10 PM

因為法官的數學老師常請假呀!!! :laugh: :laugh: :laugh:
真希望有一條法令可以讓強姦案累犯直接閹掉!

冷ㄉ很 2007-03-17 10:13 PM

聽說台灣強姦只盼3年左右
是聽誰說的啊 :unbelief:
多半都是三年以上吧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youoldmo 2007-03-17 10:17 PM

所以說法律是保護壞人的,有部連續劇裡有段對話感觸良多,內容大概是有一個兒子家人被壞人殺死,他想報血海深仇,但是一位清官要他讓壞人接受國法制裁,但一年過了一年還是找不到證據明知壞人是誰卻無法讓壞人接受制裁,於是他跟她的未婚妻去找清官理論,那位清官還是勸他忍一忍一定會找到證據讓壞人接受制裁,但那兒子忿然離去,他的未婚妻講了一句話,壞人只要一刀就能殺死人,但是你要壞人死卻要找到證據證明他犯罪事實,如果沒證據壞人將永遠逍遙法外,就算抓到還有一堆什麼狗屁人權人士替他們脫罪,像那些連續強姦犯乾脆把它的睪丸取出餵豬吃算了,裝什麼電子裝置追蹤真是可笑,有用嗎?不會想辦法拆下裝在狗身上喔。 :jolin:

Rainwen 2007-03-17 10:21 PM

引用:
作者chengjer
~以上恕刪....
換句話說,王姓被告被法院宣告的徒刑加起來,雖然高達92年,依法不得超過30年,法官最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

為甚麼不得超過30年會變成18年.....再加上假釋不就沒幾年? :jolin:
台灣的有期徒刑有年限限制;無期徒刑只有一次,沒有累加計算;也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
我寧願用廢除死刑來換取取消以上這些限制......

jerryyen 2007-03-17 10:25 PM

相較於對岸, 台灣判刑過度強調人權
對岸那邊 殺人 販毒 一律死刑, 不管是男是女或者是多年輕
有些一審完, 就直接抓去爆頭了 ,不給你有上訴機會 , 甚至還遊街示眾

之前清大那個拿王水溶人的, 到了對岸 ,可能就是這種下場了
http://bbs.boxbbs.com/articles/2542442.html

sigma sw40f 2007-03-17 10:25 PM

而且這次這個醫學院女學生輪**案是累犯,
想到是累犯才夠氣人!證明罪太輕了~~
而且輪**完還把身心受重創的女學生丟到河堤,
連褲子都不給她穿,讓她裸著下半身在偏僻的河堤向人求救,
簡直是2度傷害,一個女孩的尊嚴都沒了!
這種畫面真的太殘忍了~~~
將一個人搞成如此,就是為了幾分鐘的爽快?!
就為了幾分鐘爽快,毀了一個正值青春年華的少女,
看了真的很心痛!
那些強姦犯為何不將心比心?
如果被強姦的人是他女兒,他甘心嗎?

浪人-心太 2007-03-17 10:27 PM

那些立委是不是該修法啦! 不然女性不就很危險 出門都要小心翼翼

tnt2 2007-03-17 10:30 PM

先跟樓上的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是很大的空間
基本上 犯後有悔意 未使用兇器 及觸犯第 222 條等
大多判三年(案子別搞大)這次蠻大條的 社會觀感也有關係

我覺得應該要大蓋監獄 現在犯罪率高是因為服刑短跟假釋容易等等(監獄太小)
而且刑期應該要設法補償被害人 而非關關就算了 例如
貪污一定導致某人的損失 所以應該補償損失到底才能出獄 可以在監獄作手工等方式賺錢
貪污一億 犯人一天賺一千的話就要關十萬天才能出獄 也符合損失可以賠償的正義
強姦就先打官司了 判犯人賠被害人一千萬來說 就要關一萬天 依此類推

萬物都有價值 雖然不能這麼說 但是這樣可以使被害人的損失達到最低
也能讓犯人知道 這不是開玩笑的 一定樣關到賠完錢+另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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