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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OD侵權官司 茂嘉戰勝蘋果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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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過長的一模一樣的,原汁原味的抄襲
所以apple應該不只告這一家吧!! |
看到這個判決...再看看樓上給的圖片..
還真的是一眼就明瞭是抄襲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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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嘉並決定將向蘋果提起一億美元民事賠償
怎麼有獅子大開口的感覺?:jolin: 又為甚麼會是士林地方法院受理阿:confused: Apple有沒有興趣繼續告到底咧......:laugh: 另外那 Player 根本就是直接複製過來用吧:jolin: |
抄襲大陸法官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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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這東西很有趣...
白色...不能申請專利 四方體的外殼...不能申請專利 整體式樣...可申請新式樣專利... 可是...改個按鍵就避開了.... 外殼再噴個字..以供視別.....(一眼就看到...) 告仿冒是告不成的....(意念..風格這種東西...沒辦法申請專利...) 這只能靠消費者唾棄它...(難吧..有人就愛貪便宜...) |
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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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官司,輸了消費者...
(不過還是會有人買啦...) |
新聞報導與事實有出入,請大家自己去司法院網站查查吧!
【裁判字號】 94,訴,1109 【裁判日期】 951208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09號 原 告 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vin Sau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婷婷律師 被 告 茂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錦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 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 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 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 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 切推廣促銷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仿IPOD的產品市面上一堆,網路購物隨便翻一下就可以找到很多"長的很像IPOD"的MP3
外型漂亮,幾乎都有彩色螢幕,價格只需IPOD的一半甚至更便宜 我們公司就好幾個人在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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