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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 2006-12-28 02:22 PM

引用:
作者lioushen
應該改成 :
請問
如果債務人的繼承人拋棄繼承
那債權人要去找誰討錢?

答案是 : 沒得要 ...

應該是... 就其遺產進行處分吧?

雖然多數情況是負債較多.....

lioushen 2006-12-28 02:34 PM

水哥你故意找我麻煩喔 .... :mad:

polar168 2006-12-28 02:51 PM

引用:
作者ahom
 雖然目前民法正朝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就
自動拋棄繼承的方向修改,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換言之,張家祥、蔡姓男童,以
及雲林三姊弟一輩子仍須背負龐大債務。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父債真的要子還嗎? (資料來源: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一、情境
王富豪含著金湯匙出生,從小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富裕生活,而他的父親為栽培他成材,特地將他送到英國留學,希望日後能接掌家族事業。
有一天,王富豪突然接到來自台灣的電話,通知他,他的父親因公司營運不善,為解決財務困難,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最後,因為負擔不起高額的利息,公司宣佈倒閉,王富豪的父親承受不了打擊,所以,心臟病突發過世了。王富豪聞訊,立即連夜趕回台灣,處理父親的後事。
當他回到台灣時,地下錢莊上門,要求他及他的兩個妹妹還錢,並威脅王富豪說:「父債子還乃天經地義,如果不還錢,就要你們好看」。

二、問題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2.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如何主張?

三、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四、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王富豪不確定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財產是否大於債務,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如果王富豪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必選擇「限定繼承」,以免去主張「限定繼承」後,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至第一一六三條;第一一七四條至第一一七六條之一。

water_luh 2006-12-28 02:57 PM

引用:
作者lioushen
水哥你故意找我麻煩喔 .... :mad:

嗚嗚嗚∼∼ 專業的沒來,我們只好硬撐..... :p

我只依稀記得... 不動產貸款時,銀行會設定一個XX權... 這個XX權居於清償的優先順序..... :ase

曖昧 2006-12-28 03:15 PM

看到這文章,有些五味雜陳....
幾位家姐不約而同叫我拋棄繼承 :jolin:

lyl 2006-12-28 03:18 PM

萬一失聯多年的欠債親戚, 突然身掛
之後債主找上門, 莫名其妙的倒大楣

關於這點, 不知法律怎麼解套?

polar168 2006-12-28 03:27 PM

引用:
作者lyl
萬一失聯多年的欠債親戚, 突然身掛
之後債主找上門, 莫名其妙的倒大楣

關於這點, 不知法律怎麼解套?


好像只有有繼承權的人有會這樣吧 (直系親屬和配偶??) :rolleyes:

chunter 2006-12-28 03:28 PM

突然想到.. 如債務人的繼承人已都拋棄後..

過了幾年..這些已拋棄的繼承人生了小孩...那是否這些新生兒要馬上辨理 拋棄 ?

還是說由於拋棄在 債務人的繼承人中生效後(也就是債務的繼承 在債務人的繼承人作拋棄時,就已切斷繼承的迦鎖),之後才出生的小孩,跟債務人完全就沒關系 ?

water_luh 2006-12-28 03:33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好像只有有繼承權的人有會這樣吧 (直系親屬和配偶??) :rolleyes:

參考法條如下... 只需注意處於對應關係的親戚... 當然,前一順位的做了"拋棄"的動作,就輪到自己了.....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屋頂上的黑貓 2006-12-28 03:42 PM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法律不知道是保障什麼樣的人

通常是知法玩法吧

法律不是保障好人的...
是保障懂得強姦法律的人的..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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