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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06-12-26 02:34 PM

引用:
作者thc888
最近剛好上完關於繼承篇相關的課程,其中也有提到”民法親屬篇”
在此提供相關法條給你參考
1.如果男方想透過法律途徑取得探視權是可行的嗎?!
民法975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因此如果你朋友想探視小孩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貓記得訂婚並非沒有有法律上的效力吧?! 因此兩人應該沒有婚姻關係吧?!
民法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



您的第一跟第三點矛盾了喔。

非婚生子女要經過準正或生父認領才能成為婚生子女,在此之前,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因此在1.中,生父對該子女無法律上任何權利可言,自然縱提起訴訟,也會因無理由而敗訴。

4.中,若生母之前否認生父之認領,那麼日後就不得再提起認領之訴,即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對生父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同樣的,在5.中,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後才享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生父任何遺產。但是如果經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後,那麼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小豹貓 2006-12-26 05:53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您的第一跟第三點矛盾了喔。

非婚生子女要經過準正或生父認領才能成為婚生子女,在此之前,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因此在1.中,生父對該子女無法律上任何權利可言,自然縱提起訴訟,也會因無理由而敗訴。

4.中,若生母之前否認生父之認領,那麼日後就不得再提起認領之訴,即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對生父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同樣的,在5.中,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後才享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生父任何遺產。但是如果經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後,那麼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謝謝惡蟲兄補充說明~~

只是請教,何為 "準正"啊 :confused:

thc888 2006-12-27 01:2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您的第一跟第三點矛盾了喔。
非婚生子女要經過準正或生父認領才能成為婚生子女,在此之前,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因此在1.中,生父對該子女無法律上任何權利可言,自然縱提起訴訟,也會因無理由而敗訴。
4.中,若生母之前否認生父之認領,那麼日後就不得再提起認領之訴,即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對生父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同樣的,在5.中,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後才享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生父任何遺產。但是如果經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後,那麼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感謝"惡蟲"兄的指教
當然以現在的情形生父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如果以民法975條提出"探視"訴訟我想這不會有那一位法官會判敗訴吧
不過就算擁有探視權,並不等於擁有"監護權"
因為2人完全沒有婚姻關係或者認領小孩的事實
至於繼承權以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所以該名小孩不管在何種情形下,他仍然有繼承權
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在外有私生子
等到分遺產的時候能夠擁有繼承權
因此我才建議男方於遺囑內載明相關事情,拒絕小孩的繼承權

thc888 2006-12-27 01:41 PM

引用:
作者小豹貓
謝謝惡蟲兄補充說明~~

只是請教,何為 "準正"啊 :confused:

所謂的"準正"
就是民法1064條的內容"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
您在第一篇只有提到雙方家長的意見
但是男女主角也是厭惡彼此嗎?
其實我是覺得2人既然已經有了小孩
是否該仔細想想是否要共組家庭
不然對於小孩跟男女雙方都是心中的一個陰影

惡蟲 2006-12-27 01:58 PM

引用:
作者thc888
感謝"惡蟲"兄的指教
當然以現在的情形生父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如果以民法975條提出"探視"訴訟我想這不會有那一位法官會判敗訴吧
不過就算擁有探視權,並不等於擁有"監護權"
因為2人完全沒有婚姻關係或者認領小孩的事實
至於繼承權以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所以該名小孩不管在何種情形下,他仍然有繼承權
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在外有私生子
等到分遺產的時候能夠擁有繼承權
因此我才建議男方於遺囑內載明相關事情,拒絕小孩的繼承權



我國似乎沒有什麼「探視權」的名詞存在......

另外,民法967僅只於規定親屬間關係罷了,但是就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並不必然具有法律上的直系血親關係,如前所述,沒有經過準正或認領前,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並非法律上的血親。

所以同樣的,在繼承權方面,非婚生子女要經過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後,才對生父之遺產有繼承權,否則縱然有真實血緣關係,在法律上並非血親,也不會有繼承權。

至於社會上常見的私生子跳出來爭遺產的情況,通常是非婚生子女主張生父有認領或撫育之事實,從而請求法院判決彼此間具有親子關係,方能對生父之遺產主張繼承權。

又,如確認有法律上親屬關係,生父無法以遺囑對抗子女之繼承權,蓋子女在法律上有保留分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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