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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有經驗......不不不~ 是懂法律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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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第一跟第三點矛盾了喔。 非婚生子女要經過準正或生父認領才能成為婚生子女,在此之前,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因此在1.中,生父對該子女無法律上任何權利可言,自然縱提起訴訟,也會因無理由而敗訴。 4.中,若生母之前否認生父之認領,那麼日後就不得再提起認領之訴,即無法使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因此對生父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同樣的,在5.中,非婚生子女要成為婚生子女後才享有繼承權,否則無法繼承生父任何遺產。但是如果經提起認領之訴,確認與生父間親子關係後,那麼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
引用:
謝謝惡蟲兄補充說明~~ 只是請教,何為 "準正"啊 :confused: |
引用:
感謝"惡蟲"兄的指教 當然以現在的情形生父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如果以民法975條提出"探視"訴訟我想這不會有那一位法官會判敗訴吧 不過就算擁有探視權,並不等於擁有"監護權" 因為2人完全沒有婚姻關係或者認領小孩的事實 至於繼承權以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所以該名小孩不管在何種情形下,他仍然有繼承權 這也是為何有些人在外有私生子 等到分遺產的時候能夠擁有繼承權 因此我才建議男方於遺囑內載明相關事情,拒絕小孩的繼承權 |
引用:
所謂的"準正" 就是民法1064條的內容"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 您在第一篇只有提到雙方家長的意見 但是男女主角也是厭惡彼此嗎? 其實我是覺得2人既然已經有了小孩 是否該仔細想想是否要共組家庭 不然對於小孩跟男女雙方都是心中的一個陰影 |
引用:
我國似乎沒有什麼「探視權」的名詞存在...... 另外,民法967僅只於規定親屬間關係罷了,但是就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並不必然具有法律上的直系血親關係,如前所述,沒有經過準正或認領前,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並非法律上的血親。 所以同樣的,在繼承權方面,非婚生子女要經過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後,才對生父之遺產有繼承權,否則縱然有真實血緣關係,在法律上並非血親,也不會有繼承權。 至於社會上常見的私生子跳出來爭遺產的情況,通常是非婚生子女主張生父有認領或撫育之事實,從而請求法院判決彼此間具有親子關係,方能對生父之遺產主張繼承權。 又,如確認有法律上親屬關係,生父無法以遺囑對抗子女之繼承權,蓋子女在法律上有保留分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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