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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位址只是便於鎖定區域而已啦...
你如果想做壞事.自然也不會笨笨的用自己的電腦吧 不過如果你去網咖.會有錄影.店員什麼的也可能有印象 其實網路犯罪應該只是不好鎖定嫌犯所在地而已 其它跟現實世界中犯罪還不是一樣. 都要靠目擊者.微物証據來抓犯人 不過網路犯罪也有限制..沒有網路.如何網路犯罪? 所以應該不會有人可以在聖母峰山頭.神農架深山內之類的地方從事犯罪吧.. |
路上掃免費或是未加密的WLAN來做壞事,
做完閃人.....找不到 :laugh: |
引用:
小心這麼做萬一被找到時的後果可能比本來想做的壞事還嚴重:eek: ....BTW,以下引自電信法,大家參考參考一下吧:think: :think: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snipped....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snipped.... |
補充一下對照組:刑法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引用:
那就掃免費的,有些店家或是縣市政府機關都會開放免費的可以用, 也不用密碼啥的認證,這種應該不算盜接吧...... :D |
只要努力, 誰都可以修習成"念"
正因為如此, 傳授的人才必須挑對象教 |
以為無線網路可以做壞事的
都是不懂網路的人吧 你連到那個基地台 你的MAC就會被記錄 這比ip慘 賴都賴不掉 |
引用:
:laugh: :laugh: MAC address紀錄能幹麻,而且這又不是不能自己改......... |
引用:
一般廉價的IP分享器不一定會在LOG中紀錄MAC的動作 也不一定會有紀錄每個連線的功能,就算也可能因為無存檔功能被洗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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