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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看新聞,史上最貴的粉圓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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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聞好想幫助這家人 :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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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應該是向豆花店求償,因為瓦斯桶是他放的
至於求償600萬應該是完全不可能,火災是豆花店造成,但是火燒到他家,是因為樓上住戶雜物造成,住戶自己都有錯了,沒辦法全額求償 而且通常此類火災後,都是無力賠償,就算判賠多少,對方也沒錢賠你依然一毛都領不到 |
一樓住戶給人家賣豆花(擺路邊攤,100%違法),恐怕也難逃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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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想法是店家是元兇
不知道是否有法依據或判定方法就不曉得了 |
引用:
有這麼單純!?:unbelief: 大大你應該是想幫助這家人的女兒吧:laugh::D |
豆花攤占用騎樓做生意
已經是路霸行為了... 還將易燃物品(瓦斯桶)放置在馬路上... 責任應該大些... 只是那個玉蘭花阿姨也要負一些些責任吧... |
個人不知誰責任大些
但答案可能和各位想的不太一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art_id=2967903 婦人可判1年 住戶可求償 責任歸屬 婦人騎機車買碗三十元的粉圓,卻不慎扯斷攤販的瓦斯管釀成火燒庴,律師吳信穎指出,雖然攤販有違規事實,但婦人扯斷瓦斯管的行為卻是大火起因,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還應賠償住戶損失。 攤販佔道罰兩千四 律師莊秀銘也表示,在法律的認定上,瓦斯桶只是工具,放在路邊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攤販最多只有行政罰責,未觸犯《刑法》。他舉例說明,法官審理無照駕車傷人案時,不會考量肇事者是否無照,而是逕對他傷人的部分進行裁罰,酒駕部分再另做違規處分,故在此案中婦人應負全責,住戶可連帶提出民事求償。 至於粉圓攤將面對的罰責,北縣板橋分局一組組長陳聰郎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申請即在公共場所設攤可處三百至六百元罰金;佔用道路則罰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只要攤販的營業用具造成災害,警方無論如何都會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記者劉文淵、黃霖煙 |
莊姓律師說的鋼瓶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指的應該是非使用中狀態.這跟實際上店家營業中.爐灶是使用
中的狀態.兩者是有差距的. 這就像有人在自宅旁升火烤肉.意外沒發生.最多可判為違規.若萬一發生意外.則是必須負起相對的 責任.所以.個人認為違規營業又沒有作好安全措施(像是瓦斯鋼瓶氣體外洩氣的自動切斷裝置),是必 須同時負起賠償其他住戶的責任.而不是由購物時,不慎撞倒瓦斯桶的婦人一人負責. :think: |
引用:
有人知道放在馬路旁的"正用於煮食中的瓦斯桶"是應該算一般工具還是危險不定時物品呢? 真是沒道理啊. |
引用:
問題是法律中並沒有不知者無罪這一條啊 :nono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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