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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試用期,勞方有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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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工離職也是要提前說時間跟雇主一樣 但是沒有明文規定沒有提前告知時要的賠償 只有說雇主可要求陪償但是還是不得扣工資 雇主必須提民事訴訟求償 |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本公司試用期3個月 適用期滿評估 1.留任 2.請你走路 3.留廠查看1個月後再評估 3.之後 不是走路就是留下 |
引用:
第四五點.... 提供雇主太大的操作空間了... :jolin: |
你朋友跟我還滿像的...
重點是... 如果你朋友的個性不改, 除非遇到伯樂, 不然到哪裡都一樣. |
引用:
未滿3個月,想走就可以走...... 好像是這樣 |
其實也很難講啦........因為我們也不知道你朋友到底做了什麼[建言].... :confused:
讓他老闆真的受不了........還有當時建言時的態度ˋ表情ˋ表達方式....... 搞不好老闆被[建言]稿到快得憂鬱症也說不一定..... 那他當然想儘快把你朋友弄走......... 那也沒辦法.......老闆就討厭他...... 倒是老闆應該給你朋友先找到工作在讓他離職比較恰當...... |
引用:
勞基法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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