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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友被主管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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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這工作一定是要換的
換之前玩死他 |
哪有被騷擾的人要換工作, 騷擾者反而沒事的道理.
錄音, 請教律師, 這種人渣就算不求賠償, 也要讓他離職. |
引用:
有啊 剛才電視才在報 基隆某機關的工友想強一位同單位女性未果 女方告上政風處 錄影帶還調出來看過 結果女的給請辭掉 男工友繼續留任 典型的"只要有關係, 就什麼都沒關係" |
引用:
呃... 性騷擾定義很簡單... 只要被騷擾者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初步要件... 如果是我女友發生這種事... 二話不說要求辭職... 接下來找立委...(當然事前的錄音準備和簡訊查存要先做...) 找女性立委... 不把事件擴大... 受害人會更多... :tu: |
想辦法電話錄音
"後來只要我女朋友不接電話(晚上非上班時段),還會一直打" 如果對方打到她接為止,揚言不接電話就要在工作上刁難,用脅迫方式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生畏懼之心,這樣對我方比較有利,可主張妨礙自由 對方打過來的話,你女友最好接起來,簡短說幾句例如:我現在沒空、請不要一直騷擾我...之類,然後直接掛掉,這樣能引起對方一直撥打 最好超過5通以上,然後去調通聯紀錄,再去報案 最好收集被騷擾電話損害健康的證明,例如因此失眠、躁鬱症等等(去看精神科,請醫師開證明)以便起訴對方 要報案前請務必要有充分證據,否則警方可能不太愛採理...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真要告,其實很麻煩的,而且對方老婆也可提起妨礙家庭的告訴(可提起不代表會勝訴)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請你女友離職,雖然心有不甘,卻可省卻一堆麻煩,工作就再找找摟 |
這種婚外情性騷擾,除非真的是忍無可忍而且除正面硬碰硬外已別無他法,不然不建議鬧法院
能越早把這種麻煩事了斷越好,我想樓主也不願意多為這種事情傷神才對, 真的不建議樓主親自找上門去,傻傻的才會把自己擺在明顯的位置,要是你去質問, 對方一翻兩瞪眼,打死不認帳,這不是很尷尬?你女友還不到辭職的時候班恐怕就上不下去了 如果你女友在公司內沒有其他靠得住的有力者撐腰,自己要有走人的準備,高級主管&助理 公司會保誰?反咬下去,告了,有很大的機會兩個人都得走人;沒告,鈀證據寄給對方老婆, 假設對方收斂了,就算調職了,那種會死殘爛打的人難保不會藉機找麻煩.... 處理這種問題切忌衝動,冷靜一點橫量利弊得失,仔細想想你們究竟希望事情要怎樣解決, 之後再採取行動.... |
都有離職的打算了,就告吧,重點是證據,現在很多上司性騷擾下屬告沒成,都是一堆人說是被害,但就是拿不出證據來的關係,來點精神賠償,當在找到下個工作之前的生活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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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那麼愛偷吃...乾脆來玩仙人跳...好好教訓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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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提供的意見,其實我想去直接當面找他,試想說讓他知道我已經知道這件事,而且也有相關證據. 希望他就此為止. 不然就告他,或者把證據交給他老婆,因為女友的同事知道他老婆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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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沒有辦法讓他停止這些騷擾行為的話,就請你女朋友離職吧..
不然等到你女朋友真的被侵犯了,就後悔莫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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