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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 "停用" 這名詞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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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上從來就沒有備案這種東西, 所以備案根本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且毫無證據能力。 還有,這事跟行政院長有什麼關係啊 :jolin: 能走的路我已經在上面告訴你了, 這事派出所沒什麼地方不對, 想到處申訴或找記者也要看自己站不站的住腳啊 :o |
引用:
給他那個信箱是讓它寫去看能不能轉到有幫助的單位, 院長信箱你就當他是不知道該找什麼單位處裡時,一個總收件單位就是了. 不用想成是寄給行政院長的,反正也不可能給院長看! |
http://www.tntb.gov.tw/newweb2/license/license_f02.htm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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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是一番好意我知道, 只是如此做不過是繞遠路,試想: 行政院交辦內政部,內政部交辦警政署,警政署再交辦當地警察局,警察局再交辦分局,分 局還是把案件交給當初的派出所處理,而派出所的回覆一定是該案件屬侵占案件請報案人依 法提出告訴 :think: 結果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nonono: 據我所知,要報廢車輛時監理站至少要見牌或見車, 如果這兩樣都沒有那就要車輛或車牌失竊或遺失的警方證明, 以上為標準作法,但, 有時監理站也可以用其他權宜的作法, 我聽過有監理站要求民眾連續登報一個月然後就可註銷車籍的案例, 不過那是民國80幾年的事了。 樓主要不死馬當活馬醫, 打電話到監理站問問看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think: |
感謝各位先進的意見...
看來是沒有正當且合法的程序 有問過監理所了... 他們說一定要有車牌或是警察局的證明才受理 只能盧監理所或是警察局了... :ase 謝謝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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