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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se 2005-09-27 11:53 AM

好像有 "停用" 這名詞 :confused:

WT1020 2005-09-27 11:57 AM

引用:
作者darksnow
備案不是正式程序,應該沒什麼用吧!
樓主可以試試這個信箱,寫到這應該會比較有點用
http://www.ey.gov.tw/web92/mail.asp.htm



法律上從來就沒有備案這種東西,

所以備案根本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且毫無證據能力。


還有,這事跟行政院長有什麼關係啊 :jolin:

能走的路我已經在上面告訴你了,

這事派出所沒什麼地方不對,

想到處申訴或找記者也要看自己站不站的住腳啊 :o

darksnow 2005-09-27 12:01 PM

引用:
作者WT1020
法律上從來就沒有備案這種東西,

所以備案根本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且毫無證據能力。


還有,這事跟行政院長有什麼關係啊 :jolin:


給他那個信箱是讓它寫去看能不能轉到有幫助的單位,
院長信箱你就當他是不知道該找什麼單位處裡時,一個總收件單位就是了.
不用想成是寄給行政院長的,反正也不可能給院長看!

shtse 2005-09-27 12:10 PM

http://www.tntb.gov.tw/newweb2/license/license_f02.htm

引用:
4. 車輛因報廢、遺失、被扣押、颱風泡水、毀損、出國等原因
,無法使用或長期停用,請先向監理站辦理異動手續,再取具監理單位證明文件,持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已繳納而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WT1020 2005-09-27 12:33 PM

引用:
作者darksnow
給他那個信箱是讓它寫去看能不能轉到有幫助的單位,
院長信箱你就當他是不知道該找什麼單位處裡時,一個總收件單位就是了.
不用想成是寄給行政院長的,反正也不可能給院長看!



您是一番好意我知道,

只是如此做不過是繞遠路,試想:

行政院交辦內政部,內政部交辦警政署,警政署再交辦當地警察局,警察局再交辦分局,分

局還是把案件交給當初的派出所處理,而派出所的回覆一定是該案件屬侵占案件請報案人依

法提出告訴 :think: 結果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nonono:


據我所知,要報廢車輛時監理站至少要見牌或見車,

如果這兩樣都沒有那就要車輛或車牌失竊或遺失的警方證明,

以上為標準作法,但,

有時監理站也可以用其他權宜的作法,

我聽過有監理站要求民眾連續登報一個月然後就可註銷車籍的案例,

不過那是民國80幾年的事了。

樓主要不死馬當活馬醫,

打電話到監理站問問看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think:

yiyen 2005-09-27 02:11 PM

感謝各位先進的意見...
看來是沒有正當且合法的程序
有問過監理所了...
他們說一定要有車牌或是警察局的證明才受理
只能盧監理所或是警察局了... :ase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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