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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錄音當證據?...手機通話錄音?...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36423)

onemiddle 2005-09-12 11:25 AM

引用:
作者YellowPig
電信業者保留的是通聯記錄(誰打給誰,撥打時間及通話時間),而非通話內容....
通話內容是要申請監聽票之後才能錄的,而且只針對指定的門號...

因為對方說要去調記錄
小弟的友人也去調
不過服務小姐也說只能調出通話時間等資料
而不是內容耶
那對方是要如何以這當證據告我朋友呢 :confused:

twu2 2005-09-12 11:28 AM

引用:
作者onemiddle
因為對方說要去調記錄
小弟的友人也去調
不過服務小姐也說只能調出通話時間等資料
而不是內容耶
那對方是要如何以這當證據告我朋友呢 :confused:


可以自己錄啊. 也許人家公司每通電話都有錄音...

onemiddle 2005-09-12 11:36 AM

引用:
作者twu2
可以自己錄啊. 也許人家公司每通電話都有錄音...

有這樣的公司啊
可否請您稍稍說明一下
是那類型的公司都這樣做呢?
(小弟是好奇~也想知道都用什麼樣的設備~說不定可以報給自己公司參考)

chk 2005-09-12 11:43 AM

如果在對方不知情的況狀下錄音,應該是不能做為証據的吧
只能做為証據的來源

(1)非法證據的範圍
  非法證據至少包括三類:一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證據,二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證據,三是收集程式不合法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主要指第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複(1995)2號批復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爲,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得作爲證據使用”,則主要指第二種情形。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現在還出現了通過電視暗訪、銀行監控錄影等手段獲得的視聽資料,這些資料由于也是單方錄製,筆者認爲,在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上述行爲合法的條件下,這些證據不能直接作爲證據使用,而應當作爲證據來源進行審查核實後才能轉化爲證據使用。第三種收集程式不合法的證據,主要指其他違反訴訟法規定而收集到的證據。比如,調查取證應當兩人以上進行,只有一名公安偵查人員調查來的證據也是不合法的證據。

P&W 2005-09-12 11:54 AM

引用:
作者onemiddle
有這樣的公司啊
可否請您稍稍說明一下
是那類型的公司都這樣做呢?
(小弟是好奇~也想知道都用什麼樣的設備~說不定可以報給自己公司參考)


證券公司都會錄音,避免到時候交割出問題,可以由錄音找出來到底是誰的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twu2 2005-09-12 11:54 AM

引用:
作者onemiddle
有這樣的公司啊
可否請您稍稍說明一下
是那類型的公司都這樣做呢?
(小弟是好奇~也想知道都用什麼樣的設備~說不定可以報給自己公司參考)


做客服之類的公司都有.
一般公司, 如果覺得有必要, 可能也會有. 只是.... 這個 "必要", 價格並不便宜. 通常一條線路的設備, 幾萬跑不掉. (還不含儲存設備)

這樣的設備, 如果賣的出去, 都算是暴利.
我們公司之前問過, 好像一個 E1 的 port 要收十幾萬美金, 我們後來自己弄設備回來自己寫程式來用, 一個 E1 的 port, 成本算下來應該沒超過一萬美金.

惡蟲 2005-09-12 12:02 PM

引用:
作者onemiddle
小弟是想
警方或是檢方是否會依案情大小來決定是否用聲紋判別
如果是官員大佬與一般平民百姓
是否會以不同的標準來處理呢?


錄音的真假,是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環。
不管是當事人聲請或是法院基於職權調查,都可以直接調查錄音內容的真偽。
跟當事人的身分無關。

除非該錄音是在民事訴訟中做為兩造不爭執的證據,那麼法院就無庸調查。

hammerathlon 2005-09-12 12:09 PM

基本上,電信公司不會錄音的
只會有所謂的通聯紀錄!

onemiddle 2005-09-12 12:19 PM

明天要去警察局...
對方現在又翻口說沒有電話錄音..
可是要我們一定要承認..
不然他一定要上訴到底..
覺得很煩..
之前一直幫助他們..
現在卻有陷害我們..
難過

cucubird 2005-09-12 12:30 PM

..過程不知道...不予置評
不過會用到錄音...不外乎恐嚇毀謗之類的....
這時候....證人就很重要了....
沒證人沒錄音
要如何證明某甲恐嚇毀謗某乙...?
如果打了一架還能驗傷......

如果某乙告某甲恐嚇毀謗...因證據不足或證人說沒這回事..
所以不成立
那....某甲能否反告某乙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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