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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sm 2005-03-21 12:11 PM

引用:
作者Shade
原來如此,感謝說明。

我感觸比較深的,不是在這個事件本身,而是
1.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要制訂某一條法律,法律的處罰是希望能發揮什麼功效?
2. 對於我們所不夠瞭解的領域,只看表面的事件報導,而沒有對相關知識與事實有足夠深入的瞭解與觀察,明白所有的前因後果,我們能做出什麼樣的判斷?


+1

不錯的感想, 不然我想法律最後就會跟"道德的由來"那個猴子寓言一樣

coolman-007 2005-03-21 02:27 PM

引用:
作者god0204
其實法官的判決倒不會太離譜,反而相當正確,容小弟說明一番:

1.首先就通姦罪而言.台灣的法律界早已有共識希望能將其除罪化.原因是立法目的無法發揮功效.且亦無法因此挽回當事人婚姻.但大法官認為是否除罪化.應視立法機關的決定.換句話說,除罪化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雖然如此,但法官在判決時,會傾向認為,除非有明顯的直間證據,否則不會隨意認定通姦罪的成立,這是一種透過證據證明力的嚴格判定,達到間接除罪的效果.

2.其次是通姦罪在我國僅處罰既遂,也就是犯罪行為的完成,而不含未遂,而刑法也明白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法律如果沒有處罰未遂,除非你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既遂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
而通姦罪的既遂,指的是什麼?條文中並沒有清楚說明通姦的定義,因此依據社會通念,我們將其解釋為****,而這裡的****除了狹義的****,還包含了與他人性器官的接觸,但就本例而言,...

原來是這樣,那我可以請教你之前那一則偷機車90分鐘後還回不算偷竊也判沒罪
那在法律上所站的觀點是什麼?

awo 2005-03-21 02:32 PM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原來這就是傳說中的
蓋棉被 純聊天:D
脫光了 純欣賞:agree:
放進去 純保暖:yeah:
完事了 純練習:shy:

(汗)

呵呵~~大大這幾句真是太好笑了... :D :D :D :laugh: :laugh: :laugh:

John Wel 2005-03-22 12:58 AM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原來這就是傳說中的
蓋棉被 純聊天:D
脫光了 純欣賞:agree:
放進去 純保暖:yeah:
完事了 純練習:shy:

(汗)

:D 好好笑,真寫實啊! :shy:

KRomTz 2005-03-22 01:30 AM

這樣的判決沒什麼不對阿.

我覺得樓主真的要加強一下法律常識. @@

yanlin 2005-03-22 01:32 AM

後天又有冷氣團,我也好想保暖一下 XD

t235930 2005-03-22 02:20 AM

引用:
作者coolman-007
原來是這樣,那我可以請教你之前那一則偷機車90分鐘後還回不算偷竊也判沒罪
那在法律上所站的觀點是什麼?


現階段刑法竊盜罪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例雖有竊取之舉
當事人並無據為己有之意圖(法官自由心證部份)
不能稱其與竊盜罪該當

ooottt 2005-03-22 02:27 AM

重點在於無法證明是否有發生過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方雖證明劉與葉女衣衫不整同處一室,僅能證明兩人確實交情深厚情誼親密,且現場所採衛生紙等物,檢驗並無精子殘留,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採信兩人只是好友,因互信始能於深夜近乎裸裎相見,最多也不過是「精神外遇」的說法,判決無罪。

光是以上面這段敘述, 實在難以信服他們沒有通姦, 而且也有拍到親吻畫面
種種證據顯示這都已經超出所謂的好朋友界線, 難道這還不算是通姦嗎
我並不懂法律, 但看過這文章的人, 我看十個大概也有九個不服這種判決吧

kog781 2005-03-22 02:37 AM

引用:
作者coolman-007
原來是這樣,那我可以請教你之前那一則偷機車90分鐘後還回不算偷竊也判沒罪
那在法律上所站的觀點是什麼?

其實就這個案例來說,正常來講
的確沒有人會偷了人家機車,又還回去的
所以你若是騎了人家的機車
只要在被抓到之前,還回去的話,的確是不構成偷竊罪

kog781 2005-03-22 02:41 AM

引用:
作者ooottt
重點在於無法證明是否有發生過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方雖證明劉與葉女衣衫不整同處一室,僅能證明兩人確實交情深厚情誼親密,且現場所採衛生紙等物,檢驗並無精子殘留,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採信兩人只是好友,因互信始能於深夜近乎裸裎相見,最多也不過是「精神外遇」的說法,判決無罪。

光是以上面這段敘述, 實在難以信服他們沒有通姦, 而且也有拍到親吻畫面
種種證據顯示這都已經超出所謂的好朋友界線, 難道這還不算是通姦嗎
我並不懂法律, 但看過這文章的人, 我看十個大概也有九個不服這種判決吧


我覺得這應該是要看所謂的通姦罪的定義,就如同你說的,種種證據都證明已超過好朋友的界限。

但是只要沒有發生性關係,或是沒有找到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就算法官相信再過一小時後就一定會發生性關係,但沒發生的還是沒發生。

簡單的說,就是殺人不成功可以判殺人未遂罪,但通姦不成功不可能也來個通姦未遂罪吧?所以這算是徵信社的錯,他們應該等兩人辨完事之後,再去抓**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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