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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2004-09-09 09:40 AM

先來幾個名詞解釋

善良管理人義務: 需盡到比自己更加的注意義務

1.抽象輕過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所造成的過失
2.具體輕過失:沒有盡到與自己相同注意的義務所造成的過失
3.重大過失:遠低於自己注意義務所造成的過失(舉凡一切豬頭的行為:D )

所以以上面來看
所要盡到的責任為1>2>3

樓主指出的情形是使用借貸

看看條文

民法 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 第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一般使用借貸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使用借貸所指的無償契約,是對於貸與人(借東西給人的人)而言;而對於借用人(借東西的人),則屬於無償而獲利益(純獲利益),因此民468第一項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再根據同條第二項但書以前,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今天B若是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是要負賠償責任,反之若今天B已經在車上鎖上好幾道鎖,也停在有人管理的停車場內,內B就有可能不用負賠償責任


PS: 民468條第二項但書以後的意思是例如你當兵洗澡時跟人借肥皂,最後還人家時肥皂一定會比較小,在這種情形下是不用負賠償責任的,所以在這件事上,是沒有適用的地方

aug0123 2004-09-09 10:05 AM

不過我想樓主第一篇發的文
並不是所要問的重點
而是後面網路遊戲的事


那就再來看看
樓主的情形應該屬於委任

第 528 條 (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535 條 (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也就是說今天樓主只需要盡到與處理自己事物同一之注意義務,換句話說,如樓主在網咖幫人操帳號,應該也要像操自己帳號一樣,在登入時注意附近是否有人在窺視帳號密碼,或注意電腦是否有不正常的反應,的另外木馬程式方面,則要看樓主本身的能力知識認知之類的,若樓主能於此累東西的防禦有很明確的認知及預防,那也要盡到注意義務.當然以上不包含重大過失,也就是如離開網咖忘記登出等等之豬頭行為


要花錢去查遊戲歷程的,小弟所知的是天堂二

引用一句老話 "放下天堂 立地成佛"

DarkEleven 2004-09-09 09:47 PM

引用:
作者aug0123
也就是說今天樓主只需要盡到與處理自己事物同一之注意義務,換句話說,如樓主在網咖幫人操帳號,應該也要像操自己帳號一樣,在登入時注意附近是否有人在窺視帳號密碼,或注意電腦是否有不正常的反應,的另外木馬程式方面,則要看樓主本身的能力知識認知之類的,若樓主能於此累東西的防禦有很明確的認知及預防,那也要盡到注意義務.當然以上不包含重大過失,也就是如離開網咖忘記登出等等之豬頭行為


要花錢去查遊戲...


那如果都有盡到注意義務的話呢?

是否還要賠償?

reference 2004-09-09 10:52 PM

引用:
作者DarkEleven
那如果都有盡到注意義務的話呢?

是否還要賠償?



你先問你的朋友請求權基礎為何

Ricky5.NT 2004-09-10 02:02 AM

感覺上你應該是不想陪吧.

既然你朋友(姑且稱之為朋友)那帳號是對方買來的.身分證字號也不是他的

遊戲公司也不會去認可私下交易的行為.你就不用賠了.反正他也告不了你.

只是....................朋友間做到這樣了...............大概再道義上會有些問題
(如果是朋友的話啦.不是就不用鳥他了)


所以到底陪與不陪.端看你自個摟.



你現在認為的重要.以後可能會變的不重要.

你現在認為不重要.以後可能會變的很重要.


個人有類似的切身之痛.在網路上.與現實生活中都曾發生過

雖說過去的都已經過去了.只是這麼多年來.依然在我腦海裡存在著

它總會再相似情況下.不經意的的浮現出來.雖不至於到揮之不去的夢魘.亦相差不遠

aug0123 2004-09-10 09:31 AM

同意樓上大大的看法

不過 操帳號有沒有疏失 樓主自己應該清楚...


法律很死 人情就不同了
若沒有絕大必要 建議還是不要搬法律出來
大部分都到了要撕破臉地步才會搬出來...

若樓主朋友要樓主一起去報案 其實也不無不可
兩個一起出錢去找遊戲公司查歷程 也是一個辦法

還有 多打球好一點 健康一點 也經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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