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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想吃案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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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親友的小孩子網路報案吧,順便把那個警察的編號跟事情也寫進去,一定要搞到他雞毛鴨血~~ :think: :rolleye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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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歹徒:幹!才搶條金項鍊就判1年. 當事人:這事讓我心裡蒙上陰影又破財,應該判10年. 旁觀者1:應殺雞儆猴直接將手剁掉. 旁觀者2:年輕人犯錯難免,有個教訓就好了,讓他社區服務就行了 法官:我沒被搶過,家人也沒有被搶過所以不知被搶的恐懼與心理, 判一年會不會太輕或太重?不過依據法條這麼判尚屬合法. 警察:那個被搶的傢伙竟敢來報案擾我清夢應該判10年, 那個歹徒直接判死刑,以免將來出獄後又作案又要勞動我出馬, 你知道嗎?外面刮風下雨出大太陽是很辛苦的 各位,你是哪一種呢? |
引用:
速低.他搞你 你就陰他囉. :agree: |
應該是說只想要吃案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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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警察小案不想辦,大案辦不了,那麼要辦怎麼樣的案件才適合呢?
警察只會偷拍和開罰單而已.... |
引用:
搶劫是一般人的通稱,在刑法上分為搶奪罪跟強盜罪。搶奪罪條文如上,強盜罪又不同: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在之前還有一個懲治盜匪條例,其中與328相同情形者,在該條例中卻是無期徒刑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你的朋友若是被認定為強盜罪嫌,又是在91年以前受審的,法官就可能引用懲治盜匪條例,那麼就是最少七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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