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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haze 2004-07-20 09:20 AM

哈哈..
我來說個故事給你聽好了

甲畢業後謀職,前往某公司應徵而錄取,該公司與甲簽訂工作契約、契約中約定甲若結婚即同意離職、或該公司視甲自動離職。請討論該公司契約之效力。

Ans :

一、我們的生活與法律有密切之關係也即生活即法律,法律即生活。
二、規範我們生活的法律,稱為「私法」,而我們生活中大部份的行為都是由私法中之民法所規範。民法有一個種要的原則「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得以自已意思來規律私法上的生活關係,主要的方式是以法律行為來與別人建立一定權利義務關係。
三、在私法自治原則下有幾個重要之觀念:
1. 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必須是法律所承認的當事人。在民法稱為權利主體,在法律上才有一定的地位。而權利主體一定是人,而人要成為權利主體,必須符合一定之資格。
2. 權利主體必需藉由法律行為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分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稱之是「債」的關係,人與物之間的關係,稱為「物權」的關係。
3.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多半是透過法律行為中的契約行為來產生。在契約訂定過程中,從當事人內在意見之表示,顯現出「當事人自治」原則,從當事人與他人外在接觸,呈現出「契約自由」原則。

* 法律可分單獨行為及契約行為二種。
單獨行為:義務消滅不須經過他人,可自行使之消失。

○1當事人自治。對於當事人關法律關係之建立,除了該法律行為抵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違反了公共秩序或善風俗外,原則上法律不如干涉。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其法律行為所想要發生之效力或是所願承擔之責任。
○2契約自由。契約成立之基礎乃雙方當事之合意,所謂契約自由包括要不要訂約之自由選擇當事人之自由內容自由或方式自由。
*定型化契約:有固定格式、條文之契約。又叫附合契約、制式契式。其只有簽不簽約的自由,必無權更改契約之內容。(通常是“已經印刷好的固定格式”稱為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並非當事人雙方“合意”,只是“附合”。

icehaze 2004-07-20 09:22 AM

比較:
     消保法:印刷好的契約之定型化契約。且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顯然對其當事人不利者,此契約無效。
     民 法:不叫定型化契約,稱其附合契約:依照當事人之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稱為附合契約。
  
若有以下二情事者,契約無效:
   ○1加重當事人之責任
   ○2限制當事人行使樣利或使當事人放棄權利者。

保証可分為二種類型:
○1普通保証→有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2連帶保証→無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証人之意
當債權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可對其行使:
○1訴訟程序:(打官司)
○2執行程序:(查封、拍賣)

連帶保証人:
○1連帶保証人。
○2甲方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3甲方願與保証人連帶負責。
以上三者同義。
  
*先訴抗辯權是保証人之權利。
連帶保証人在名義上為保証人,但實際上和債務人負相同責任,因為債權人可選擇由保証人清償債務或債務人清償債務。

heeroc 2004-07-20 09:24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ug0123
私法不得違背公法?


私法一般指公司內規

aug0123 2004-07-20 09:25 AM

我是說樓主說的 有人回
私法不得違背公法

大大說的案例 跟樓主的說的 有點不同
大大說的是違反善良風俗 對不對?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icehaze
哈哈..
我來說個故事給你聽好了

甲畢業後謀職,前往某公司應徵而錄取,該公司與甲簽訂工作契約、契約中約定甲若結婚即同意離職、或該公司視甲自動離職。請討論該公司契約之效力。

Ans :

一、我們的生活與法律有密切之關係也即生活即法律,法律即生活。
二、規範我們生活的法律,稱為「私法」,而我們生活中大部份的行為都是由私法中之民法所規範。民法有一個種要的原則「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得以自已意思來規律私法上的生活關係,主要的方式是以法律行為來與別人建立一定權利義務關係。
三、在私法自治原則下有幾個重要之觀念:
1. 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必須是法律所承認的當事人。在民法稱為權利主體,在法律上才有一定的地位。而權利主體一定是人,而人要成為權利主體,必須符合一定之資格。
2. 權利主體必需藉由法律行為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分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稱之是「債」的關係,人與物之間的關係,稱為「物權」的關係。
3. 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多半是透過法律行為中的契約行為來產生。在契約訂定過程中,從當事人內在意見之表示,顯現出「當事人自治」原則,從當事人與他人外在接觸,呈現出「契約自由」原則。

* 法律可分單獨行為及契約行為二種。
單獨行為:義務消滅不須經過他人,可自行使之消失。

○1當事人自治。對於當事人關法律關係之建立,除了該法律行為抵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違反了公共秩序或善風俗外,原則上法律不如干涉。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其法律行為所想要發生之效力或是所願承擔之責任。
○2契約自由。契約成立之基礎乃雙方當事之合意,所謂契約自由包括要不要訂約之自由選擇當事人之自由內容自由或方式自由。
*定型化契約:有固定格式、條文之契約。又叫附合契約、制式契式。其只有簽不簽約的自由,必無權更改契約之內容。(通常是“已經印刷好的固定格式”稱為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並非當事人雙方“合意”,只是“附合”。

icehaze 2004-07-20 09:26 AM

這樣子有懂了吧

那一條保證人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與被保證人願負連帶幾付責任
就是連帶保證人的意思

所以這合約別簽阿

簽下去你就準備負債嚕
不要不相信阿:o

icehaze 2004-07-20 09:2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ug0123
我是說樓主說的 有人回
私法不得違背公法

大大說的案例 跟樓主的說的 有點不同
大大說的是違反善良風俗 對不對?


其實我這是兩種問題
重點是在最下面的連帶保證人的地方
上面是對契約的討論
其實我應該分兩篇貼啦
只是有點懶
呵呵

aug0123 2004-07-20 09:3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eeroc
私法一般指公司內規

那大大提到 私法不得違背公法
請問該公司內規何處違背公法

icehaze 2004-07-20 09:3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ug0123
那大大提到 私法不得違背公法
請問該公司內規何處違背公法


那這就要看公司當初跟你的契約是怎麼定的
才能確定是否與法律有所牴觸
:)

aug0123 2004-07-20 09:4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eeroc
有時真想槌那些大公司的人資,不懂在那邊裝懂,往往弄出來的東西不是違法勞基法就是違民法,小弟知道往往不跟他們點破,因為違法的東西,簽再多也沒有用,
私法不得違背公法,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但是有時他們也是不得已,因為上頭
要求他們這麼做,反正上頭看的爽就好了。


我是說這個

基本上樓主所說的並看不出來有私法違背公法的地方
所以我搞不懂:confused: :confused:

惡蟲 2004-07-20 10:01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eeroc
私法一般指公司內規


在法律上,所謂公法,指的是規定國家對人民間的互相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憲法、刑法等。
私法則是規定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的,如民法即是。

嚴格來講,公司內規並非我們一般所說的法律,自然也不是所謂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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