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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701535 2004-06-11 03:25 AM

先前幫朋友在新竹順發買BTC4XDUAL..
當天晚上買回去就故障..應該說根本是壞的..
隔天中午要去退錢還不可以退呢..
堅持要換新的給我..
我說不是可以3天內不良品可以退錢..
7天內可以換新機..

Rickychi 2004-06-11 08:04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rksnow
法律沒規定7天可換貨,如果搬這出來會鬧笑話的...........
不過若是瑕疵應該是可以換!


以下為轉貼自PChome
======================================================
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以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和國外比較起來還真有待努力。舉例而言,光是銷貨退回一項,消費者可以毫無理由主張退貨退款。國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目前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僅僅規定郵購處理部分,對於一般購物的退貨處理並沒有被規範其中。

到底一般商品買賣可否退貨還款?以目前而言分為下列三種處理方式,其中最具爭議的為後二項。

1. 退貨退款。
2. 退貨不退款,以良品(新品)換貨處理。
3. 退貨不退款,換貨多補少不退。

筆者就遇過幾次消費糾紛,就以連鎖經營的賣場最為惡劣,其中就不乏有知名企業及大型知名資訊賣場,擺明就是退貨只能換貨不退款,更差的是還以規定的方式「明令」:「多補少不退」,擺明訛詐消費者。其所持的理由五花八門者與冠冕堂皇者一堆,就是不退錢,明顯經營黑心企業。

舉資訊商品為例,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涉入程度相當高,但是往往資訊產品的品質好壞必須使用之後才確認,消費者很難由商品包裝與說明得知。因此,一旦發生品質不良或不適用的情況下,往往只有退貨一途。若要求只能以良品或新品換貨,在原本就已經喪失對該項商品的信心之下,此舉除非是變相強迫消費,損及消費者權益。至於另外一種方式,更是吃定消費者的,以多補少不退的方式變相訛詐,此舉令消費者不想吃虧的情況之下只好換其他較高額的商品,以貼錢換貨了事。因此,業者的營業額不減反增,而且差額不退錢的的處理方式,是否涉及逃漏稅及侵佔,恐怕還得透過相關單位進行瞭解。

筆者查了消基會相關案例,其實根據民法規定,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外,當發生退換貨糾紛,業者所訂的退換貨標準,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不構成拘束力。

因此,若發生瑕疵品無法使用情況之下,應得以主張以7日內退貨處理的方式進行,消費者可以主張銷貨退回還款,並不需接受賣方單方面的規定,倘若業者拒不接受就有違法事實,可以請求消費者保護相關單位進行協助。
======================================================
所以說,這照這篇報導所說,應該是有法源依據的!!!
不然商家憑什麼要換給你!?買到不良品你就自認倒楣啦~~
何況是這種必須實際使用才知道有沒有問題的資訊產品....
當然要有法律保障消費者啦~!!

不過除了郵購及訪問型買賣可以"7天內無條件退貨"外
自己去店家購買的商品必須要是有問題或瑕疵品才能退換
如果是"買錯東西",或是買回去"不喜歡"而要求要退貨
理論上這就要看店家了.....

法律這種東西我也不是很了解
不過應該是"民法"及"消保法"都有相關的條文才是!!!
我想大家都希望自己買東西時有保障吧!!!
不然運氣不好買到有問題的東西
又遇到惡質的店家時不就虧大了~:D

mojo 2004-06-11 08:37 AM

順發應該只會欺負菜鳥吧
有一次我在順發買的MP3隨身碟,冷光有問題,叫我朋友拿去換,"溝通"很久才給換
我朋友買的IDE擴充卡有問題,我跟他去換,我用專有名詞講問題原因,順發就馬上換了

Keng70929 2004-06-11 09:56 AM

建議你先去詳讀一下順發的保固條款
http://www.sunfar.com.tw/custsayall.aspx

從中找出對你最有利的處理方式,我之前就是這樣,
祝你成功!

leoatx 2004-06-11 11:00 AM

彰化順發也是這樣.....
沒辦法....
鄉下地方...
沒競爭....
東西賣的貴....
舉例:上禮拜幫人裝了duron 1.8g現金價 1499 :jolin: :jolin: :jolin:
回台北一看1300就有了 :eek: :eek: :eek:
售後服務又爛......

irwing 2004-06-11 12:13 PM

順發的三天換貨是產品不好用可換(少部份不可換),但然,包裝要完整……產品有問題是七天內可換。
至於工程師的態度方面,若不是他本身太GY,就是他看你不爽吧,一般來說不會這樣的刁難的,建議你再去一次(不要給同一人檢查),不行再向總公司反應,再不行就投訴消基會,祝成功!

馬蓋先 2004-06-11 12:3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ickychi


............
以上恕刪

不過除了郵購及訪問型買賣可以"7天內無條件退貨"外
自己去店家購買的商品必須要是有問題或瑕疵品才能退換
如果是"買錯東西",或是買回去"不喜歡"而要求要退貨
理論上這就要看店家了.....


法律這種東西我也不是很了解
不過應該是"民法"及"消保法"都有相關的條文才是!!!
我想大家都希望自己買東西時有保障吧!!!
不然運氣不好買到有問題的東西
又遇到惡質的店家時不就虧大了~:D



以前有一堂課是消保官來上

照他的說法郵購是沒問題的

郵局會先扣住款項7天

我有疑問的是

另一種訪問型買賣指的是?

美國就真的好很多

買到不喜歡就退...:eek:

krisca 2004-06-11 12:58 PM

結論是:順發逛逛就好,不要傻傻的真的拿了東西去付錢
順發真的養了不少鳥爛的維修工程師

shiung0226 2004-06-11 01:03 PM

Q 順發的三天換貨是產品不好用可換(少部份不可換),

A 我打電話去已先說是產品有問題了.

Q 至於工程師的態度方面,若不是他本身太GY,就是他看你不爽吧,

A 我是請女生拿過去的她不是恐龍(我長的也還不錯啦).

Q 一般來說不會這樣的刁難的,建議你再去一次(不要給同一人檢查),

A 硬碟它們已拿去送廠檢測了

Q 不行再向總公司反應,

A 反應了,已經2天了都還沒消息

再不行就投訴消基會,祝成功!

謝謝你

王治平 2004-06-11 02:0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ickychi
以下為轉貼自PC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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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以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和國外比較起來還真有待努力。舉例而言,光是銷貨退回一項,消費者可以毫無理由主張退貨退款。國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目前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僅僅規定郵購處理部分,對於一般購物的退貨處理並沒有被規範其中。

到底一般商品買賣可否退貨還款?以目前而言分為下列三種處理方式,其中最具爭議的為後二項。

1. 退貨退款。
2. 退貨不退款,以良品(新品)換貨處理。
3. 退貨不退款,換貨多補少不退。

筆者就遇過幾次消費糾紛,就以連鎖經營的賣場最為惡劣,其中就不乏有知名企業及大型知名資訊賣場,擺明就是退貨只能換貨不退款,更差的是還以規定的方式「明令」:「多補少不退」,擺明訛詐消費者。其所持的理由五花八門者與冠冕堂皇者一堆,就是不退錢,明顯經營黑心企業。

舉資訊商品為例,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涉入程度相當高,但是往往資訊產品的品質好壞必須使用之後才確認,消費者很難由商品包裝與說明得知。因此,一旦發生品質不良或不適用的情況下,往往只有退貨一途。若要求只能以良品或新品換貨,在原本就已經喪失對該項商品的信心之下,此舉除非是變相強迫消費,損及消費者權益。至於另外一種方式,更是吃定消費者的,以多補少不退的方式變相訛詐,此舉令消費者不想吃虧的情況之下只好換其他較高額的商品,以貼錢換貨了事。因此,業者的營業額不減反增,而且差額不退錢的的處理方式,是否涉及逃漏稅及侵佔,恐怕還得透過相關單位進行瞭解。

筆者查了消基會相關案例,其實根據民法規定,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外,當發生退換貨糾紛,業者所訂的退換貨標準,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不構成拘束力。

因此,若發生瑕疵品無法使用情況之下,應得以主張以7日內退貨處理的方式進行,消費者可以主張銷貨退回還款,並不需接受賣方單方面的規定,倘若業者拒不接受就有違法事實,可以請求消費者保護相關單位進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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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照這篇報導所說,應該是有法源依據的!!!
不然商家憑什麼要換給你!?買到不良品你就自認倒楣啦~~
何況是這種必須實際使用才知道有沒有問題的資訊產品....
當然要有法律保障消費者啦~!!

不過除了郵購及訪問型買賣可以"7天內無條件退貨"外
自己去店家購買的商品必須要是有問題或瑕疵品才能退換
如果是"買錯東西",或是買回去"不喜歡"而要求要退貨
理論上這就要看店家了.....

法律這種東西我也不是很了解
不過應該是"民法"及"消保法"都有相關的條文才是!!!
我想大家都希望自己買東西時有保障吧!!!
不然運氣不好買到有問題的東西
又遇到惡質的店家時不就虧大了~:D

寫的很清楚..
不過當初某家就是用"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條文,來告贏消費者的,
因為很多產品有分等級,有些店家已把等級加諸於減少價金內,因為真的有看過律師
所寫的一些公文,店家也真的有勝束,所以不要買太便宜的商品,請盡量問清楚商品好壞
,在購買商品才是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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