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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肖像權...氣炸了~~~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18538)

yider 2004-04-06 09:45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firecar
那你就做他在學校如此gy的flash主題.
一樣用它的照片.

拿他老爸更好不是嗎?
不過不要用照片,畫像一點就好了

KENLUNG 2004-04-06 10:14 AM

這應該不只有肖像權的問題同時他也應該侵犯到隱私權的問題, 可以告他再加上找民代...告他並要求賠償.......這種人最濫

帥蟑螂 2004-04-06 10:4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firecar
那你就做他在學校如此gy的flash主題.
一樣用它的照片.

果然到這裡來問問題就會出現一些頗有趣的回答:D
不過~施主~冤冤相報何時了阿~

作gay時記得把他跟他爸放在一起嘿~:D:D:D

順便問一下,為什麼坐捷運就看不到孫燕姿了,不坐捷運就看得到嗎@@?

sophistai 2004-04-06 11:24 AM

回覆: 有關肖像權...氣炸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這樣不行
最近發生一件讓我快氣炸的事情
我們學校動畫課要交一個FLASH的動畫,主題不限
可是我們班有一個人用我跟我前女友發生的一件事情當作題材
而且還剪貼了我前女友的照片.......
跟他講過之後他還是不肯換主題
虧我還跟他不錯,看來這個朋友交錯了.......
他仗著他爸是台北的某個官,那個官是什麼就不便講了
但是處理的事務是跟消費者有關的(點到為止)
因為這樣所以他在學校講話都很大聲
把我前女友都氣哭了也不肯換題目
請問有啥辦法可以治他嗎???
我覺得這樣好像侵犯肖像權了.......:think:

沒錯
依據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以再依據
民法第184條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他是不是具有不良的企圖?)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18條),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您前女友可以好好給他教訓吧!
附貼
裁判字號:89 年 重訴 字第 20 號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及修正前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刊登其
照片於周刊內頁,並於該照片下以紅點標示且附記「網友見面後發生一夜
情的事屢見不鮮」等字,足使原告為大眾親友所非議,或受到輕視羞辱,
其精神受有痛苦,自不待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
非無據。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
,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有最高法院
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可資參照;而被害人名譽影響重大與否
,應以客觀之社會價值衡量,不得專以受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斷。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188、195 條 (89.04.26)

bubufirecar 2004-04-06 11:4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帥蟑螂
果然到這裡來問問題就會出現一些頗有趣的回答:D
不過~施主~冤冤相報何時了阿~

作gay時記得把他跟他爸放在一起嘿~:D:D:D

順便問一下,為什麼坐捷運就看不到孫燕姿了,不坐捷運就看得到嗎@@?


是以前每天坐捷運出站時.
走電扶梯都可以看的到3個孫燕姿的超大型精美****.
右邊1個.左邊2個
精緻到連手的汗毛都看的一清二處.
整個****真的做的很漂亮.
我本來還想看哪一天拍起來的.

但是現在每天都看不到了...
****竟然全撤下來了.
而且你說換成其他廣告就算了...
他就直接拿走.剩下2旁一長片牆壁...:think:

chlang 2004-04-06 03:0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ider
告吧
沒經過同意,他就違法了


ㄟ....
印象中, "教學, xxx 等用途, 可以不遵守版權保護"
可能要小心遇上這樣的詭辯喔.

chlang 2004-04-06 03:08 PM

回覆: 回覆: 有關肖像權...氣炸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沒錯
依據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以再依據
民法第184條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他是不是具有不良的企圖?)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18條),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果有這麼容易就告的話.
那壹周刊應該很早就倒掉了...
表示這個問題不見得每次都可以告訴成功.. (至少壹周刊已經躲掉 95% 以上的告訴了)
可能需要不錯的律師, 還有對方確定犯了某些 "明確的損害" 足以列出來當作證據的.

提供您做參考.

sophistai 2004-04-06 04:59 PM

回覆: 回覆: 回覆: 有關肖像權...氣炸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lang
如果有這麼容易就告的話.
那壹周刊應該很早就倒掉了...
表示這個問題不見得每次都可以告訴成功.. (至少壹周刊已經躲掉 95% 以上的告訴了)
可能需要不錯的律師, 還有對方確定犯了某些 "明確的損害" 足以列出來當作證據的.

提供您做參考.


肖像權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
屬重要的人格法益之一種,
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現行規定及修正條文)未予明定.
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
從而未經他人同意,
就其肖像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
或以肖像作營業****的,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
肖像權的保護應受限制,阻卻違法,
如拍攝公眾人物(如元首國會議員運動家刑事被告)(筆者註:所以也包括演藝人員,而且是受報導有緋聞的演藝人員)
參與遊行集會,儀式或意外災變中大事故之人的照片,
或拍攝風景建築街道,而以人物為其點綴.

引自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 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 156頁

XXXcarlos 2004-04-06 07:52 PM

暗巷很多, 做人要謙虛.

chlang 2004-04-06 10:29 PM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有關肖像權...氣炸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肖像權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
屬重要的人格法益之一種,
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現行規定及修正條文)未予明定.
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
從而未經他人同意,
就其肖像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
或以肖像作營業****的,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
肖像權的保護應受限制,阻卻違法,
如拍攝公眾人物(如元首國會議員運動家刑事被告)(筆者註:所以也包括演藝人員,而且是受報導有緋聞的演藝人員)
參與遊行集會,儀式或意外災變中大事故之人的照片,
或拍攝風景建築街道,而以人物為其點綴.

引自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 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 156頁


嗯....
那會不會有人說:
1. 我沒有公開陳列 (只有交給老師跟私底下幾個朋友看)
2. 我沒有獲取利益.
3. 現在是教育系統 (交作業, 教學生)

當然, 以上的出發點當然是預先假設對手會這樣辯護.....
那有沒有辦法可以對應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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