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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d8643 2003-11-25 03:1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奧義九支中指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這是飛天御指流

九頭龍凸

凸 凸 凸
凸 凸 凸
凸 凸 凸

sutl 2003-11-25 03:1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I1221
我在國外住了兩年..收藏了一堆dvd..帶回來不會被警察抓走吧..:cry:

是的,這是違法的行為:(

OZHHC 2003-11-25 09:2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是的,這是違法的行為:(

同一商品不超過五份,且非新品應該不會觸犯到法令吧

wildcat 2003-11-25 09:5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I1221
我在國外住了兩年..收藏了一堆dvd..帶回來不會被警察抓走吧..:cry:


我和你有一樣的煩惱.....:(

OETTINGER 2003-11-25 09:5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dcat
我和你有一樣的煩惱.....:(



還好我早你們一步回來:p

jeff641125 2003-11-25 10:2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OZHHC
同一商品不超過五份,且非新品應該不會觸犯到法令吧


可是超過30000啊...就算你沒超過...海關要你出示收據時...你會有嗎???
沒有的話就隨他開價了...海關都很機車的...
除非你拿得出證明證明你這堆DVD不超過30000...
之前我朋友從美國寄狗狗的玩具回台灣...被海關抽驗...
因為沒有收據...海關硬要說他那堆玩具超過 台幣 3000 ...一定要課稅:tu:
所以囉...如果運氣不好被海關查到~~~你就慘囉~~

sutl 2003-11-25 11:12 AM

有關海外正版不得輸入,主要指的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
法條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刪除)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法條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ps:法律條文與政府公告等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所以重點在87.1.3,一定數量是指同一著作物五份三萬,所以帶幾百或幾千片不同的CD/DVD/軟體/書籍等應該是不會違法的,就怕因數量過於龐大引起海關側目:think:

OZHHC 2003-11-25 02:2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有關海外正版不得輸入,主要指的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
法條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刪除)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法條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ps:法律條文與政府公告等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所以重點在87.1.3,一定數量是指同一著作物五份三萬,所以帶幾百或幾千片不同的CD/DVD/軟體/書籍等應該是不會違法的,就怕因數量過於龐大引起海關側目:think:

所以帶自己的收藏回來台灣應該是完全合法的嘛...

FIREFALCON 2003-11-25 08:06 PM

或者把自己家搞成"會員制圖書館", 應該也可以規避吧??

jeff641125 2003-11-25 08:2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恕刪

法條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ps:法律條文與政府公告等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所以重點在87.1.3,一定數量是指同一著作物五份三萬,所以帶幾百或幾千片不同的CD/DVD/軟體/書籍等應該是不會違法的,就怕因數量過於龐大引起海關側目:think:


數量太大..只要你在通關時不要一付作賊心虛的樣子...基本上海關都不會管你的
但是一但被抓到...你帶這麼大量的CD,DVD回來...他要認定你是要營利的話...
你也沒辦法...別去跟他吵啥法條規定怎樣...
之前有過判例...雖然到最後被告無罪...但是你要在法院奔波這些精神上的損失
應該是沒有人會賠你的~~
反正就是自己小心啦~~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執法人員要怎樣認定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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