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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瀛魔神 2002-10-13 12:5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發弟
怕警察機歪的話,把網址設到國外去,
在網路上不要留下自己的相關聯絡紀錄,如電話,MAIL,IP等等
名稱代號也不要取的太特殊........
弄非法賽車又如何?
又不是公共危險罪....頂多開開交通罰單而已:D
之前好幾次跟朋友在路上...(不要講..免的被人罵)
後來警察也來跟我機機歪歪,說要移送咧
當場笑破肚皮....警察很多法律程度粉差的:p
後來還不是不了了之....當場被我和律師吐槽嘲笑了半天
最後不是說要搞什麼超速,時速超過150KM要提議以違反公共危險罪起訴嗎?
:o :o :o 警察杯杯早一點睡吧.........
刑法還是平常多唸唸,免得老是貽笑大方:p


...看來發弟 也是常常跟警察玩遊戲的

嗯 ... 我星期2開庭...(有關高速公路超速)

到時候等我的消息吧....

東瀛魔神 2002-10-13 01:0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anny
可以到這家試試:
http://doteasy.com
申請網址會送免費空間和幾個E-mail,是加拿大的公司,只要不違反國際法,可以不擔心被抄! :p


ㄟ 看起來好像不錯哩

可是... 那個網址的部分 想說

花點錢買...

會比較好ㄇ...

發弟 2002-10-13 01:3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東瀛魔神


...看來發弟 也是常常跟警察玩遊戲的

嗯 ... 我星期2開庭...(有關高速公路超速)

到時候等我的消息吧....

不會吧....:D
你是去開什麼庭?哪一條?
放心啦,不會有事的:D
我先前也是高速公路,我是超級累犯:p

東瀛魔神 2002-10-13 01:54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發弟

不會吧....:D
你是去開什麼庭?哪一條?
放心啦,不會有事的:D
我先前也是高速公路,我是超級累犯:p


我?

我講了 不喜歡的人 請不要回應 拜託 不想引起口水戰 看看就好



我的紅單上面寫了這些

1.高速公路超速
2.警察攔截不停 加速逃逸
3.行駛路肩超車
4.隧道內任意變換車道

一共是上萬元的罰款

但是...卻沒有把我的"英姿"寄給我(照片)

且並沒有把當事人(我)追到...

我當然上訴囉 結果鬧到法院去囉

星期2開庭....

東瀛魔神 2002-10-13 01:58 AM

一共追過2次

一次AM03:00 對象 230K

這次AM10:00 對象 BMW新5系列

兩次都沒有攔截到(追2公里以上)警察真努力...

不過這次是大白天 所以有被看到車牌...

呵呵... 阿知 哪知道 要跟法官講啥米哩

發弟 2002-10-13 02:0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東瀛魔神

我?
我講了 不喜歡的人 請不要回應 拜託 不想引起口水戰 看看就好

我的紅單上面寫了這些
1.高速公路超速
2.警察攔截不停 加速逃逸
3.行駛路肩超車
4.隧道內任意變換車道
一共是上萬元的罰款
但是...卻沒有把我的"英姿"寄給我(照片)
且並沒有把當事人(我)追到...
我當然上訴囉 結果鬧到法院去囉
星期2開庭....

原來只是錢的問題....好解決:D
不過通常這種法院判下來都是警察那邊贏的機會多一點...
這種舉發沒舉證照片,是很不合理的...
只是交通庭的法官通常也沒啥水準
如果申訴不過,就拿駕照去押吧,關幾個月就沒事了
這我也常碰到,反正不要停下來就對了,
事後還可以申請轉移駕駛人
這種罰單我大都"讓"他們,反正一張駕照一年可以用3-4次,夠本啦
還可以借用別人的:D 免驚免驚:p

發弟 2002-10-13 02:2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東瀛魔神


呵呵... 阿知 哪知道 要跟法官講啥米哩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沒有聽過?

第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所載「犯罪事實應依證物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第二:違規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第三:舉發機關之指述係使被舉發人受處罰為目的,是以舉發機關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加以審認,不得以舉發機關之指述為唯一依據。

第四:違規當事人就不存在之違規情節不負自證清白之責,如舉發機關堅決主張違規
,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任提出違規證據資料,以維護中華民國國民所受憲法保障之
權利。

不過法官不見得吃這套:p 駕照準備好吧:D

東瀛魔神 2002-10-13 11:5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發弟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沒有聽過?

第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所載「犯罪事實應依證物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第二:違規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第三:舉發機關之指述係使被舉發人受處罰為目的,是以舉發機關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加以審認,不得以舉發機關之指述為唯一依據。

第四:違規當事人就不存在之違規情節不負自證清白之責,如舉發機關堅決主張違規
,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任提出違規證據資料,以維護中華民國國民所受憲法保障之
權利。

不過法官不見得吃這套:p 駕照準備好吧:D


嗯 我不知道耶

我去的是地方法院....

看看吧

...:(

對了 妳的車子 是手排的ㄇ

日蝕 手排的滿少的

如果是~ 改天約出來看一下

但是自排的也可以啦 可是你要重改... ^^"

發弟 2002-10-14 02:1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東瀛魔神


嗯 我不知道耶

我去的是地方法院....

看看吧

...:(

對了 妳的車子 是手排的ㄇ

日蝕 手排的滿少的

如果是~ 改天約出來看一下

但是自排的也可以啦 可是你要重改... ^^"

祝你好運,希望可以免罰
我的是手排四傳:p .....算是稀有動物吧:D

Runner 2002-10-14 06:0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發弟

祝你好運,希望可以免罰
我的是手排四傳:p .....算是稀有動物吧:D



GS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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