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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哦,超馬林義傑栽跟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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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就有的爛招 現在還在用喔 囧 以前是國片賣不好 搞這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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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那些下載的人,本來就不會去買該作品! "銷售利潤"方面應該不會損失啥! 只是被"白看"會很不爽! |
他是可以抓盜版…
但他如果是自己故意上傳給人下載那就太陰險了 |
引用:
有個弔詭的地方 他簽了版權,但是卻不出版(上映),然後在沒出版的情形下又抓盜版興訟賺和解金... 這個盜版還是自己上傳讓別人下載的... 不愧是文化傳播委員會的啊 :laugh: :laugh: :confused: :confused: :D :D :jolin: :jolin: :like: :like: :stupefy: :stupefy: |
看來祖國高喊救駕 祖國神就來了
怎沒人發樓說:看來XXX不久將會參選了.......... |
含粉不EY,義正嚴詞的講E04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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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林義傑臉書聲明全文: 謝謝大家的關心: 我沒有違法,某些媒體報導的內容有諸多不實,絕對沒有所謂的「放載點」,也沒有所謂的「釣魚」,更沒有所謂的「獲利千萬」,BT影片下載的種子,只要用GOOGLE大神搜尋,就會跑出一大堆,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我不清楚記者大哥的消息來源從何而來,為何會接收到錯誤的訊息?目前所有事證都在北檢,偵查如果可以被公開,我一定經得起查證與檢驗。 第一、我與影業公司磋商,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合意訂立契約,並授權影片之專屬授權,何來挑唆及包攬之意圖? 第二、依據著作權法37條第4項規定,明文賦予人民權利,可以進行法律行為,無限定律師身分才能為之,此與律師法何干? 第三、早在今年4月底,檢方以「證人」傳訊我到庭陳述,起初認為檢方是為了維護著作財產權益,我有完整告知告訴權源取得之經過,並具結證詞。詎料,昨日檢方竟突襲搜索、拘提,由「告訴人」變成「被告」,此種方式顯然已經違反辯護權益之程序。 不好意思,讓大家擔心,我想,我會堅強。 :rolleyes: 呵呵 ~ :p |
這一下辛苦經(偽)營(裝)的形象全毀了
明明就是訛詐取財還扯甚麼正義 |
看到某樓正常發揮之後豁然開朗,以後要幹壞事前有2件事必須做
1.先罵執政黨 2.加入在野黨 這樣一來就能高舉政治迫害的大旗吃香喝辣 當然如果有本事一開始就加入執政黨也可以,或許連起訴都不會發生 望各位想作奸犯科的可以參考參考 |
引用:
他本來就是在野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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