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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違規修法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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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台灣普遍認為自己的命很重要→戴口罩比率高 別人的命不重要→違規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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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黑也看清楚條文吧,免得變成SB 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個是第一次一律勸導,一個經公告的某些類型先勸導 兩個版本都看不出來,警察有什麼選擇權可以個案認定,而不是通案認定 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 覺得還不錯啊 有些規定很死,且台灣的道路規劃又爛 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容忍民眾違規,對交通順暢反而有幫助 例如長達數公里的單線道(+慢車道禁止超車)+雙黃線禁止超車 一台龜車就可以塞住 以前檢舉少,我都直接違規超車 現在檢舉多,為了荷包,會先忍一下 |
引用:
不會有SB以為自己是住在一個法治國家吧! 一個幾乎天天酒駕撞死人卻毫無辦法、說要修法很麻煩。 但卻可以針對Uber之類的白牌車立刻修法立刻三讀罰到2500萬的政府。 把伸縮空間弄出來後就有很多的彈性可以操作~以前的作法叫抽單以後就... 覺得台灣司法很棒、會公平執行、值得信賴的大概只有翁茂鍾吧。 :unbelief: |
引用:
還伸縮空間、彈性操作哩 條文寫成這樣,空間在哪 :confused: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有很多地方很爛 就跟出一張嘴畫唬爛的SB一樣爛 |
引用: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還伸縮空間、彈性操作哩 條文寫成這樣,空間在哪? :confused: 以後就...,就怎樣啊? 唬爛不出來了喔 台灣有很多地方很爛 就跟出一張嘴畫唬爛的SB一樣爛 |
同樣都是交通不佳受害者, 彼此不用爭吵吧?
至於台灣是法治還是人治, 解讀的範圍有多大. 這無庸置疑的.. 其實也不用特別漂白. |
個人覺得
收到罰單就是最好的勸導了啦 沒有處罰的勸導有幾個人在意 |
會有網路交戰守則, 報案打110而不是地方該區分局其實就是告訴你: 人治.
前者一定有紀錄會開案, 後者.. 說真的, 實話聽起來傷人, 但現實就是如此傷人. 檢舉之所以勝過通知警察有違停, 差異在哪裡不是很明顯嗎? 如果檢舉可以勸導, 那跟後者的差別只在於警察有沒有到場而已了. 通知, 警察過一會才會到(快慢大家各自判定), 然後BIBI鳴笛幾聲, 但走了後.. 你知我知天下知. |
台鐵這次事故算貨車侵入鐵軌,第一次違規應該勸導一下。
交通違規很平常、沒什麼,請官員到靈堂、醫院告訴死傷及家屬,這幾天會好好勸導肇事者。 大家都散了,早點回家洗洗睡。 |
引用:
沒有違規魔人就沒有檢舉達人 會有那麼多檢舉案件就代表有數倍的違規案件沒有被取締 警察不作為民眾代勞還嫌累 |
所以意思是警察就是在派出所喝茶聊天等檢舉一次做勸導然後等第二次檢舉再行舉發?
不影響交通安全? 那是怎麼認定? 違規魔人 : 好耶!所以每七天一次勸導, 我就違停一次停一個禮拜就可以天天停你家門口了嗎? 然後逼車撞飛人, 闖紅燈撞死人跟大開車門撞飛人致死的"初犯"都只要勸導就好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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