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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車格停兩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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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更奸巧,少來偷渡這招。另外不要唬爛,擺花盆在馬路上是路霸,直接打110就可以處理了,除非是私有地就另當別論。
另外法律不能處理占用公有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去查查看,真要把事情鬧大就打1999反映,經制止改善期後仍不聽,主管機關可按日連續處罰。不相信可以親自試試。 唬爛最可恥,提供錯誤的資訊也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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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私人主地是使用權的問題. 殺人是刑法問題. 這麼說好了 我們把範圍縮小 若一間房子是你跟你弟共同共有, 你們有各自的房間 但他突然擺了一張床在客廳, 你說侵犯到"公共空間" 你覺得公權力從哪個點切入? 沒錯, 你可能會想到弟跟你住的時候, 可能打了一張契約. 根據這張契約, 公權力就可以介入. 相對的. 私人土地 公用空間 確實可以用住戶大會後開會決議, 定立住戶規章後, 大家依照此私規去遵循. 但若有人去刻意違反共識 , 經警告不聽後, 確實公權力可以介入, 但我所知的不是警察是打手, 而是直上調解或法院. |
我是覺得停車格的線內還有一部分是屬於給開門的"共同使用空間"
我公司這邊,因為停車位是有產權的,就有人圍起來當儲藏室. 然後圍的剛剛好在線上,我看隔壁旁邊停車的一定幹得要死. |
引用:
嗯,是我太簡化事情的過程 之前我們社區的地下停車場來了台外車,停在停車場的車道上,這人不是第一次溜進來偷停 然後住戶當然有人反應有人亂停車,所以不幸的我就被拉去處理了 上頭什麼也沒留,那怎麼辦?打 110 報警來處理 結果警察來說這裡是私有土地,沒法用公權力強制移除 (他不是停在法定消防通道上,所以也不能以危害社區安全為由強制移除) 有人隨便入侵佔用私有地,然後警察說這個情況公權力無法介入 原來私有停車場享有治外法權啊,早說嘛,開進來我一棒子打死他算了 :laugh: |
引用:
是人侵入私有地 所以你能處理的是在他再度偷跑進來取車時報警逮捕他才對... 本來就搞錯對象... |
引用:
未經允許進中庭、樓梯間 皆算侵入住宅 2008-03-17 記者林俊宏/特稿 刑法第306條明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只要無故且未經允許侵入私宅者,連同進入私人的公共設施等範圍在內,都可能觸法。 法界人士說,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罪,所指的「住宅」,是指人們日常居住場所而言,一般的公寓或大樓,均包括其中,不過,廣義的住宅範圍並非只侷限在私人住家大門內的房間、客廳或陽台,包括以未經許可、偷溜或攀爬方式進入樓梯間、頂樓或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其實都已構成侵入住宅的客觀事實要件。 至於是否符合法條中的「無故」主觀侵入要件,法界一般將為預防或防止災害危難發生的公權力介入和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搜索等特殊情況排除在構成要件外,其他案例則多視相關當事人的說法而定,不過,即使是為了抓**,溜進公寓再埋伏於樓梯間,其實也構成侵入住宅。 過去曾有碩士學歷的教師,為了證明老婆偷腥,跟監躲進一處沒有聘用管理員的公寓樓梯間,法院後來認定,大門有隨手關門字眼,加上這名教師沒有取得任何1位住戶同意進入住宅,就公寓整體而言,樓梯間作為通道,不但屬於公寓的一部分,與公寓還有緊密不可分的關係,最後依侵入住宅罪,判處這名教師拘役15天。 |
引用:
停車場不是住宅...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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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問題 你是認為"違停"嘛. 弄錯法條當然警察不理你. 首先先貼外來車輛停車一小時五百元, 請先至警衛室繳納再行移車 然後一定有人不繳想要偷停, 你們就去鎖前輪. 自然就會找你們繳錢 若再不繳錢, 此時就可以找警察來報案 詐欺罪. 會被告妨礙自由嗎?不會成案. 這是現行犯. 也請警方過來協助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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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車子犯法了吧 |
引用:
幫E大講一下話,原來講到台灣人的問題,就直接會被黑成26呀,真是長見識了~ "擺花盆在馬路上是路霸,直接打110就可以處理了",s大不曉得是住天龍國還是哪個高級住宅區? 請有空去台北市以外的縣市道路繞繞看,大馬路不敢說,巷道中擺花盆還算小咖的,輪胎、汽油桶、 腳踏車、機車占道的,可能也沒遇過刁民跟三寶,遇到一次就讓你吃飽飽了~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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