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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羞恥心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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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本身穿制服就已經是代表身份了,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與別人擦撞,你報警後警察來了,你會對前來的警察要求看他的證件嗎? |
引用:
國外很多國家常這樣不是嗎? 幾個人揪一揪,買幾套制服,搞台警車式樣 就可以開工賺錢了阿 只是台灣人安逸久了,不覺得這樣的場面哪裡有問題 :think: |
引用:
不是給你新聞連結了嗎? 那請問警察為何還放他走? 民眾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是權利, 權利是你的,你當然可以不要求警察出示證件! 那位民眾要求警察出示證件也是他的權利! 看其他新聞有警察投書要求廢止警政署在101年8月公布的1010114914規定 ================================================= 警政署在101年8月公布的1010114914規定:「遇到民眾有質疑或要求時,員警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仍應出示證件,以化解民眾疑慮 另外 其實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35 號對於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就有完整解釋,裡面寫明「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
與羞恥心無關, 與便宜行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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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理解是 1010114914規定 是函釋 條件是不影響到安全的情形下 可是報導後面已經塞了一堆車 所以警察才放行,沒聞到酒味,沒察覺到有什麼危險.... 這個規定,也沒有說倘若警察不出示證件化解民眾疑慮,民眾有權拒絕臨檢? 覺得不妥可以事後去申訴,不是拒檢的理由 而大法官解釋字第535 號是在民國90年 當時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執法的程序 就因為大法官這個釋法催生了 民國92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其中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 穿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之下的產物 有了法源依據,辨識警察身分有兩種,穿制服"或"出示證件 |
引用:
Men's Game 玩物誌 Allen 表示:這位先生自以為很懂法律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在行使職權是要著制服「或是」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簡單講是避免便衣人士自稱警察就能亂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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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件新聞一定又會鬧得沸沸揚揚 我的了解釋憲位階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來的高! 等待後續法律人出來解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在行使職權是要著制服「或是」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35 號對於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就有完整解釋,裡面寫明「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
有制服,還有警車…
這樣還不夠嗎?是有騙到錢嗎? 沒騙錢,還搞了幾套制服與幾台警車,未免也太厚工了吧 制服、警車,可以是假的 那麼,警察證不能是假的嗎? 證件擺在你眼前,你能辨識真偽嗎? 你當警察吃飽撐著,沒事在路邊設路障玩你嗎? :confused: 基層員警很辛苦的,多體諒點吧… |
引用:
老實說對方並沒有錯 因為是他的權利 法律都說了自己的權利自己爭取 法也有明文 樓上的大大也詳細點出來了 還大法官釋憲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那就乖乖的下崗吧 只是有人藉著機會要用道德與論來紅就很就無恥了 |
引用:
提出證件是會要基層員警的命嗎? 對於警察來說隨身攜帶警員證不是應該的嗎? 身為執法者就不要便宜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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