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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投都過了,反同挺同還是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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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憲法之下,人人平等,並沒分男女 女性也該服役,替代役也行! |
提出 不入民法, 要修專法的 贏家, 表現了 贏不起的真意啊!! :laugh: :laugh: :laugh:
引用:
新聞報導: 萌萌守一發現民氣可用, 想要提出連專法都不能有的釋憲。 |
嗯... 請您先提出釋憲。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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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贊成。 123456789 |
引用:
或許可以用 社會服務 的大項目 服兵役是其中之一 再加入一些公益類型 |
引用:
理想是少數服從多數 現實卻是少數要脅多數 看看反核,廢死,同婚 哪一個是多數?但是卻主導著整個議題跟政策~ :think: |
有人可以解釋這段嗎?
--- 反同婚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則認為,政院「有講跟沒講一樣」, 他們對現在政府講話已沒有信心,等專法內容出來再來評論, 若政府弄一個《同性婚姻法》,同樣違反婚姻一男一女的定義。 游表示,他們尊重同志但反對同婚,希望政府訂定一個不違反公投民意的專法, 不要輕看甚至愚弄公投民意。 --- 我們尊重... , 但反對你們結婚... 我們同意專法..., 但反對專法 違反我們定義的婚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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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縣市長投票可沒發生像公投一樣拿到票已經被蓋章的情況呢 |
引用:
大法官釋字490號解釋已經有說女性服役問題不違憲...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
少數服從多數, 是建立在 多數尊重少數 的狀況。
你拿人生而平等的權益 出來投票 << 就沒有爭議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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