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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帶警闖幼兒園公審 質問小小孩害失禁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9851)

pompom 2018-07-28 01:41 AM

:D 哇 大人 大大人耶。
不知道是個案 還是通案,終於有機會 目睹到官威。

官有兩種,1.實質權利判生死 2.實質影響機關,公司(實質影響力)如014。

老闆說:表示遺憾痛心 :laugh:

LDSKING 2018-07-28 02:16 A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小小年紀就霸凌同學......
4歲懂什麼叫霸凌?但檢察官一定懂

據透露,林俊佑分別在六月21日及28日兩度帶警察到幼兒園,至於「女兒被欺負」一事,家長轉述,只是小朋友不跟她玩,後來也和好了玩在一起,沒想到21日,林俊佑就帶警察上門向幼兒園要監視器,打算查明是誰欺負她女兒,但幼兒園不給,林俊佑當時還放話「我還會再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27...s&utm_medium=fb

marumi 2018-07-28 02:19 AM

應該已經違反兒童福利法跟瀆職罪了
怎麼沒有辦他
還是司法遇到自己人就轉彎了

Axel_K 2018-07-28 02:55 AM

台灣最難改革的兩個體系,司法跟教育。

Earstorm-5 2018-07-28 06:18 AM

這個比較衝動, 做事情沒有手腕, 有背景這樣用是給靠山難看.

哪像我同事聰明, 默默拿一個X輪社小禮物之類的東西, 識貨的人就懂.
老闆都對他禮讓三分, 之後婚禮有市長來祝賀, 不得了, 大家開始去問他家是啥.
這個已經是上品作風, 先讓大家曉得.

很多還喜歡來陰的...

DoeEyes 2018-07-28 10:49 AM

感覺這個檢察官的小孩以後會過得很孤獨,一不小心老頭就會帶著員警上門盤問。

對於這個小孩是福還是禍,現在不得而知。

言身寸言身寸 2018-07-28 10: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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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到有人PO這個
============
【裁判字號】 106,訴,68
【裁判日期】 1060727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無罪。
理 由

『前文省略』

(四)又就本案偵辦過程,實有多處違誤或草率之處,本院容有
加以說明必要。本案依據被告警詢筆錄內容,警方實有調
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此對於被告是否構成本案犯行,亦屬
重要且有關聯之證據,經檢察官傳喚證人即承辦警員廖成
彬審理時證稱:有查證監視器畫面,但沒有留存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顯見警方隨意輕忽此等重要證
據。再本案彈匣及子彈查獲當時其實是放置於黑色皮包內
,且本案子彈全數均放置在本案彈匣內,但警方在查獲後
竟隨意認為黑色皮包不是重要證物,而未將黑色皮包扣案
留存,業據證人廖成彬證述明確,此部分疏漏亦屬顯而易
見。偵查檢察官既為偵查主體,理應對於警方蒐證過程翔
實監督,並指明問題所在,本案偵查檢察官偵辦時,也未
能究明此部分問題,雖有將本案彈匣及本案子彈送驗鑑定
是否有被告或證人孫建智指紋,但未能鑑出,也屬早可預
料之事。再被告早已於警詢及偵查中屢屢供述當日有載證
人孫建智上車,檢、警對此有利被告之證據視而不見,甚
至偵查檢察官還訊問被告「孫建智為何要帶彈匣、子彈」
,經被告答以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36頁),足徵偵查檢
察官早已意識到本案彈匣及本案子彈或可能由證人孫建智
持有,卻於偵查過程中完全沒有傳喚證人孫建智到庭,僅
列印諸多證人孫建智其他遭起訴或判決之案件文書附卷作
為證據,偵查作為顯有疏漏甚明。蓋本案僅須傳喚證人孫
建智到庭證述,即能查明本案彈匣及本案子彈究為何人持
有,偵查檢察官捨此不為,觀其偵查作為僅有傳喚被告到
庭,並將本案彈匣及本案子彈送鑑定後就率然起訴,甚且
完全未將本案彈匣送請內政部鑑定是否屬槍砲主要組成零
件,但實則不可能僅以法規形式認定本案彈匣是否屬於主
要組成零件,此屬偵辦該等案件之基本常識。其也沒有傳
喚當天在場之警員釐清本案查獲情形,遲至公訴時才由公
訴檢察官聲請傳喚,但此本應於偵查中予以釐清辨明,而
非在審理時才要提出主張。另本案起訴書全然沒有記載被
告持有本案彈匣及本案子彈之時間點為何,此屬該等案件
之重要事項,卻不知為何在起訴書中全然未曾提及,甚至
連本案經警方搜索、查獲之時間也付之闕如,實屬嚴重疏
漏甚為明確。綜上所述,本案警察及偵查檢察官之偵查作
為,均有嚴重違誤,實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規
定公務員對於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客觀性義務,也因
此造成被告必須無端被起訴本案,雖經本院於審理過程中
查明真相,但檢警的草率終究還是會對無辜的被告造成嚴
重的侵害,且未必可以透過任何方式來彌補,本院期許檢
警能引以為誡,在後續案件的偵辦過程更加謹慎,以保障
被告人權。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僅能證明本案彈匣及本案
子彈係經警方在被告駕駛之貨車上查扣在案,但顯然無法證
明該些物品為被告所持有,依證人孫建智所述,應係其所持
有,此部分亦應由檢察官另行查明偵辦。故本案均未達到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
院對於卷內之訴訟資料詳加審酌後,仍無從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佑」偵查起訴』,
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Melia1830 2018-07-28 10:57 AM

司法改革不拿這開刀,要拿什麼開刀,幾十年沒改,就是這個德行,執政者給慣壞的,為了自己好利用

警察真是很糟糕,台灣的執法,從第一線就是爛掉的。台灣人真是很沒用,幾十年來不信任司法,卻也不要求執政者改革,這也是上下交相賊吧,和今天的中國人有點像,不過人家還可以說是沒投票權沒法

p.s.我這是針對上一案的發言,太長懶得引了

sclee 2018-07-28 10:58 AM

哪兩個跟去的警察是怎樣?
好像是被記過
他們不知道有問題?
還是跟檢察官有交情?或是人在江湖,檢察官找他們幫忙,不得不去?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8-07-28 11:39 AM

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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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訴,68
【裁判日期】 1060727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無罪。
理 由

『前文省略』

(四)又就本案偵辦過程,實有多處違誤或草率之處,本院容有
加以說明必要。本案依據被告警詢筆錄內容,警方實有調
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此對於被告是否構成本案犯行,亦屬
重要且有關聯之證據,經檢察官傳喚證人即承辦警員廖成
彬審理時證稱:有查證監視器畫面,但沒有留存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顯見警方隨意輕忽此等重要證
據。再本案彈...

如果不是因為這件事
明明同一個判決 風向可能會變成這樣...

槍在他車上找到的
還不能證明是車主的嗎?
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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