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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es 2018-07-08 12:36 PM

手機錄音很重要
我都開自動錄音
管他ㄚ貓ㄚ狗都存放著
不想買美國機也是不能自動錄音
。。。

老柏(第四) 2018-07-08 12:38 PM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不是瀆職...
是偽造公文...日期造假.....

查寄件日....
應該有辦法查的到...
但是...小市民.....很難透過法律程序討回來...
試看看投書監察院.....

說偽造日期請舉證??
法院誰開的??
有一片叫復仇者之死,男主因為女主差點被人強X帶著女主去警察局報案,然後在警察局問她話的警察就要強X她的人

誰會理個死老百姓??

惡蟲 2018-07-08 12:41 PM

引用:
作者yider
很明顯是法院撤告的日期搞鬼
當事人去電21號,你法院可以20號就撤?
當事人22號連絡到聲請人,聲請人才知告錯人,答應撤告
法院可以20號就撤,20號時,法院算過此案有問題,跟聲請人連絡都不用了,直接撤告?
一個可以睜眼說瞎話的單位,要怎麼相信其公正性,偏偏不想相信也不行,走法律途徑,就是要去那個單位


單憑一方說法,你那麼確定是法院搞鬼??

家暴案件本來聲請人就有可能主動撤告,本件其實有可能是聲請人已經向法院撤告了,但是男方向法院查詢時,書記官還沒有收到撤告狀,所以不知道聲請人已經撤告了,而與告訴人那邊聯繫時,可能有些理解上的誤差,聲請人沒有告知男方已經撤告,男方以為是通電後才撤告,而其實女方是通電前撤告。

不然的話,一般如果是弄錯對象,聲請人應該是提出更正聲請,而非撤告。

bigDDD 2018-07-08 01:08 PM

這種我會出庭
然後我事先會說你們搞錯了
出庭時帶大批媒體記者
當然錄音是一定要的
最後一定要凹個計程車錢還有出庭費還有精神賠償

不過家暴他怎麼會有對方電話?
這感覺也是很神奇
我也曾經被誤以為是偷手機的竊賊
他只給我一張去警察局說明的文而已

傳說 2018-07-08 01:08 PM

單就新聞內容
被提告的部份應該告不成國賠......
因為是原告指認錯誤
而不是公務機關有疏失....

引用:
作者BJ4
正確作法是給她告

然後當庭打臉法官 再要求國賠 是這樣嗎?

bigDDD 2018-07-08 01:15 PM

引用:
作者傳說
單就新聞內容
被提告的部份應該告不成國賠......
因為是原告指認錯誤
而不是公務機關有疏失....

等一下
如果我一開始就強調你們搞錯了
然後我逼不得已出庭了
然後到最後那一霎那他們才發現他們搞錯了
難道法官就一句你可以回去了就結案了? :cry:

總要有人出來負責一下不是嗎?
公務機關發文底下可都有署名蓋章
是誰要負責的應該很清楚才對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17000010KK06228

P&W 2018-07-08 01:31 PM

引用:
作者傳說
單就新聞內容
被提告的部份應該告不成國賠......
因為是原告指認錯誤
而不是公務機關有疏失....


不,這個肯定可以告國賠,雖然原告指認錯誤,但被告已經去電要求糾正,但公務員顯然有推諉怠惰之行為,唯賠的不多倒是真的

喵醬 2018-07-08 01:38 PM

引用:
作者brainess
聲請國賠,順便告那些王八蛋瀆職

體制內的學長學弟、學姐學妹會照應吧 ?

引用:
作者惡蟲
單憑一方說法,你那麼確定是法院搞鬼??

家暴案件本來聲請人就有可能主動撤告,本件其實有可能是聲請人已經向法院撤告了,但是男方向法院查詢時,書記官還沒有收到撤告狀,所以不知道聲請人已經撤告了,而與告訴人那邊聯繫時,可能有些理解上的誤差,聲請人沒有告知男方已經撤告,男方以為是通電後才撤告,而其實女方是通電前撤告。

不然的話,一般如果是弄錯對象,聲請人應該是提出更正聲請,而非撤告。

不管聲請人有沒有撤告 , 男方都已經向相關單位反應有問題了 ,
他們的處理態度卻是這樣 :stupefy:

如果你很懂法與相關流程要分享 , 可以不要只挑局部的內容回應嗎 ?

惡蟲 2018-07-08 01:42 PM

引用:
作者喵醬
不管聲請人有沒有撤告 , 男方都已經向相關單位反應有問題了 ,
他們的處理態度卻是這樣 :stupefy:

如果你很懂法與相關流程要分享 , 可以不要只挑局部的內容回應嗎 ?



反應有問題,然後呢?
被害人指認的對象,打電話來說搞錯了,不是他幹的,所以檢察官、法官就這麼算了,不傳不辦了??
這是你們要求的?

sclee 2018-07-08 01:42 PM

光是報導內容就出現矛盾,記者寫的時候有沒有發現,應該去追是誰說謊?

引用:
承辦警員當時先安撫何女情緒,另一名同仁負責搜尋女子同居人「陳冠宏」的名字,電腦跳出兩個「陳冠宏」的人名,且兩人是同年同月生,戶籍地一人為高雄市,一人為台中市。

當時警方拿資料和何女確認,何女不清楚陳男的戶籍地,因指認台中的「陳冠宏」為同居施暴者,警方才依據何女的指述,移送保護令的聲請書


引用:
24歲陳男向《蘋果》投訴指出...陳男於是連夜查詢通知書上那個手機號碼,查到號碼所有人是1963年次、現年55歲、與他同名同姓的「陳冠宏」所有。


引用:
直至隔天上午,陳男再度嘗試打了何女手機,何女接通後表示她提告時,警方沒給她看過資料,所以對於告錯人她完全「不知情」,道歉後答應立即撤告。


警員查到二人同名同姓,且同年同月生

而苦主自己查到真正家暴者是55歲

上述哪個是真的?24跟55差很遠,警方搞錯?還是原告指認錯誤?或是如原告所說警員沒有給他看資料....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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