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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車事故後的車損索賠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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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女行進間 無故停止就足以當做賠償的理由了,不是嗎??
可以查詢一下交通規則的法規 , 我記得無故停止於車道上 ,是違規的!! 把撿手機當做理由太牽強 , 東西掉了 ,應該靠邊停車,再下車去撿!! 不是在車道中停止下車去撿物品!! 再者,物品因為沒有收好掉落,導致事固發生,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怎麼可以說她沒責任呢?? 如果機車女真的不理,可以拿上述理由去跟法官說.... :agree: |
引用:
SORRY! 是 強制責任險 (我敘述錯誤) |
引用:
謝謝你的建議 |
...這計程車司機找死喔
那這個沒轍了 你得辛苦了 只能請"你"要跑法院拉 看了好幾個那種所謂態度良好,但真的談到錢就裝死給你的案子 反正SOP還是一樣,你得跟這兩位要求賠償 通常到調解委員會就應該會結束 看來你這是在三重,之後你大概就要有陣子跑新北大道那邊了 差點忘了,那你自己的車,有沒有甲乙丙式? 有 那就回到之前的狀態,只是變成你自己的保險公司 去找這兩位談判 |
引用:
你說的也對 ! 事後裝死的案例也不少 這是我爸的車,自從他生病後就很少使用(只有保 強制責任險) |
引用:
車禍是發生在樓主跟計程車,主因是計程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樓主是應注意有注意,機車女最多只有行政裁罰。(罰錢) |
引用:
都有影片,沒得抵賴的,只是看樓主要不要追討而已(成本問題) |
關注一下
雖然我是支持保持行車距離 但是看來事由是機車女檢手機急煞導致 如果機車女都沒責任 豈不將行車距離無限上綱 一個人 任意急煞停 導致後方肇事都無責任的話 這樣並不合理 一旦成立 可以預料一堆屁孩在路上任意煞停 候車沒出事就對你微笑 一旦出事就對你大笑後揚長而去 |
引用:
若依初判表內容,表列肇因順序,排名第一為機車女,再來是小黃,最後是我本人 (我認為 這個順序,應該是按肇因大小順序排列) 因為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人名的順序,或是事故現場圖的 A、B、C。 都與 初判表 人名的順序 完全不同 機車女 應該要負大部分責任。 只是有成功對這類人 索賠成功的案例嗎 ? |
引用:
主因應該是機車女任意於行車道任意停車才對...只是為了撿掉落的手機!! 1. 任意停車不往前行進(無故任意停車,撿手機不能成為合理的理由) 2. 該妥善放置的物品未善加固定,導致掉落,造成事故發生,也是該注意而未注意,應負事故責任!! 如果應保持行車距離,你可以想像一下這在市區裡辦得到嗎?? 隨便塞車一下,就沒辦法保持行車距離 如果硬要保持行車距離,一個紅綠燈的改變,只能夠通過個位數車輛 , 到時民眾反應給立委諸公 會不會修改法條?? :think: :think: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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