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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人運毒全被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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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孽不可活...反觀鬼島毒品氾濫的程度應該遠超統計數據的表象...
犯罪天堂乃鬼島... |
印尼就伊斯蘭
沒長老教會搗亂搞一堆假掰人權移工協會 基督教就甲掰一堆 在英美國家 A民族 B民族區域分得清清楚楚 在某些特定低等人種族群地區 毒品槍枝跟糖果玩具一樣泛濫 |
引用:
台灣是緩刑,每個人有2次運毒的機會 【裁判字號】 105,重訴,29 【裁判日期】 1051219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某某 選任辯護人 陳某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16851 、2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巴某某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2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省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 1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 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4 項、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
引用:
是這條新聞: 運4公斤安毒出國!法官「情可憫恕」判緩刑 檢察官怒了 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案情,認為巴男只是貪圖小利才會被毒梟利用,同時又是第一次犯罪,毒品未流入市面,並不是犯罪結構中的主謀者,因此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坦承犯罪」減刑1次,再引用刑法59條「情可憫恕」減刑第2次,判處他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同時需給付國庫10萬及240小時勞務。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19/1097277.htm 明明知道不該運毒還敢做,有甚麼理由可以用情可憫恕輕判? 只能說這傢伙運氣好,遇到吃素的法官。 :jolin: |
引用:
上次看到這條新聞超火大的.... 去你的 :tu: |
糾團買子彈 送給印尼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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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詐騙集團:你把我們放在哪裡? :D :D :D |
引用:
放在台灣 立委撐腰 騙好騙滿 |
死好 想靠賺黑心錢致富 就要有被抓到 判死刑的決心
在台灣可能不嚴重 出台灣就不同了 慢走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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