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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豪宅女廁針孔偷拍 董座付錢沒事 包商反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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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匠 總是能找到條文來開脫...
明明就是 收了紅包 有錢人沒事,底下的頂罪後 緩刑.. 皆大歡喜 . 悲劇變成喜劇... 判決書 寫的非常漂亮. 簡直毫無破綻... XD 沒錢的還是乖一點 , 遠離法律 活的自在些...Orz |
起訴法條就那麼寫,你們要法官怎麼判?
又不是有案子才修的法,那法就長這樣,要怪誰? 人家有錢玩得起,玩不起的就只好撤告... |
引用:
因為董座和包商是根據不同法條被起訴,法條這樣定不是法官創出來的 這裡寫得很清楚,前者是告訴乃論,跟被告和解撤告,司法上這是很正常的事 沒有所謂公不公平,告訴乃論罪的立意就是希望受害者能拿到錢比較實在 後者包商犯的是非告訴乃論,就像偷竊罪就算被害人不追究也沒法撤告一樣道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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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這種針孔安裝都是要業主簽切結.不然就是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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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台灣需要跟美國一樣,法官選舉一任四年。 |
引用:
台灣官員邁入直接民選後 也不過是一再從垃圾堆裡頭挑選 法官用選舉產生的方式就會進步嗎? 我很懷疑 |
引用:
現在的立委比萬年立委好多了 |
剛看到這新聞也是在罵主犯都沒事了 卻抓那個合法販賣安裝的
後來想想 也許法律的層面應位私下和解無法追究那老兄 所以法官只能用追究監視器業者的方式著手,至少在立委睡醒修法前 能用這樣的方式嚇阻,監視器業者先想想相關責任。 |
樓下的房客續集
...樓下的訪客? |
315-2的條文是這樣的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可能沒有明確受害者 所以是非告訴乃論 如果郭董自己散佈了影片 那一樣是315-2 想私了也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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