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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的司法是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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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還要先付28萬的保證金
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需按《強制執行法》預繳執行費 執行費徵收標準為千分之8 ----------------------------- 看不懂.....保證金的意思是之後會退回? 又提到使用者付費是三小 千分之8更是莫名其妙 :jolin: |
引用:
根本不是保證金、叫做執行費,其實是法院的抽庸、因為是不退回的....:tu: 被欠錢要強制執行的人都夠苦了,還要先付這筆錢 而且強制執行曠日廢時,還不一定拿的到欠款..... 強制執行要做啥? 1、先去法院送狀確認債權、此時債務人會被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清單 2、法院會發函給欠款人看他有沒有異議、有異議申訴無異議債權確立 3、債權確立後法院會派執行官去查封對方動產不動產 4、查封完會要求(債務人)初步鑑定執行的動產不動產價格 5、拍賣查封物品後平均發給債權人 白癡制度 1、債權人哪來的對方財產清單? 2、債權人要幫查封物品鑑價? 3、整個流程至少要1-2年、還是順利的前提之下 4、執行申請時就要繳交強制執行費用、執行不到也不退(法院包贏) |
千分之8
強制執行的費用 |
沒辦法
台灣法官權力超大的 連個金改都避開法官 只希望選民(還是鄉民:rolleyes: )不要再有換"檔"就是勝利的假象了 想想看手上的監督權只值一張選票嗎 :stupefy: |
通俗的說法就是手續費, 只是他高的離譜.
打民事也是要按求償比例預繳裁判費, 不繳錢衙門不給升堂. |
我一直搞不懂,這些詐騙集團可以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罰。
為甚麼卻常看到只判個一~二年的輕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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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自由心證。 常常看到有幾年到幾年,這些法就是訂出來的模糊空間,不然怎麼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從 人民亂投票>選出鳥立委亂訂法律>法院跟法官無上權力>最後回到人民承受惡果 。 |
引用:
你知道,我知道連對面的獨眼龍都知道,可是利萎卻不修法 大概是怕修的太重以後詐騙集團不想被引渡回國 利萎少了上電視博版面的機會吧 |
法律要考慮整體,而非單一個點
倘無手續費門檻,日後會不會衍生出執行浮濫的問題 只要我看誰不爽,就可以毫無成本的惡搞對方 這是大家希望看到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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