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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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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是我朋友吧....
而且保險理賠是遺產吧 跟(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金不一樣吧 |
民法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沒人可理賠還給保?擺明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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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的解釋也有問題!
事主是請領保險金又不是請求損害賠償 保險法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如果一起死,一般是走113條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 仍然和民法194條無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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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妹妹比父母先往生,父母不就先取得理賠的權利,然後父母再隔不久也跟著往生,那這個權利可以列入遺產中嗎?
可以被列入遺產順位的人竟然被說得好像是路人一般 :jolin: |
那妹妹的喪事就交由金管會和保險公司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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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也要能證明這關係 奇怪,這讓我想到以前一個摔飛機事件 出國旅遊刷白金卡(當時白金卡是最高等級的卡) 一家人全摔死了,就剩一個未成年妹妹 然後一堆沒見過的親人跑來爭扶養權 那個案例裡,那妹妹有拿到那弟弟的保險金嗎? |
引用:
幫你把連結中的內文PO出來好了~ ============================= 蝶戀花賞櫻團奪走33條人命,其中有一案例,是哥哥無法領取由富邦產和旺旺友聯產替妹妹投保「責任險」(乘客險和旅責險)的理賠金。 保險局官員解釋,責任險的保險金,並非是遺產,沒有所謂「繼承」問題。 責任險是指依法,誰有權利、可以向被保險人請求的項目,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撫養、也沒有繼承的關係,因此哥哥對妹妹無法去請求。 官員說,責任險是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去做請求,而侵權有羅列出哪些項目、哪一些人可以請求,項目和行為有侷限性,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就有請求權,如子女過世、父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 但兄弟姊妹間,需有實際付出才有請求權,例如哥哥替妹妹付了醫療費,但因雙方沒有撫養義務,所以無法請求。官員說,過去已有很多案例,否則一些沒有權利義務者,通通都跑來請求。(廖珮君/台北報導) ==================================== 所以說,重點在於責任險的侵權請求賠償,和一般保險受益人的概念不一樣囉? |
引用:
兩家保險,老闆都姓蔡耶 :laugh: |
引用:
應該有,這一件事我印像 事後保險金全部歸妹妹領取,當時的縣長還是市長當那一位妹妹的法律監護人 保險金存入信託帳戶,在妹妹成年前不得動用,只有每月撥款固定生活費出來 女孩被安排出國留學,警政署有安排一位女警協同出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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