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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一下一例一休加班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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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的法院判決講的是平常日的加班費並無講到假日加班,因為如果我沒漏看,該案並無提到假日加班,而是主要在於總工時的加班上
而所謂"勞動部把原本工資算在裡面,所以把1扣掉。也就是按照勞動部的邏輯就是平常日加班費是0.33和0.66,而休息日的加班費是1.33和1.66。"根本是你搞不清楚原來法條加解釋函的誤解 因為平常日的加班是正常工時以外外加的工作時數,所以加班費是要加上1.33跟1.66(因為公司當日付給的薪水是正常工時的薪水,所以加班時數的薪水要額外加上1);反而是休假日加班(如果是月薪者)因為解釋函認為當休假日當天公司仍算已付薪水的關係,所以低於8小時(每日工時)的加班費要扣掉1,而只有0.33跟0.66 |
引用: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之重要法律。 簡單說 給你36000工資,比最低工資高 其它勞動條件比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還低 最高可開罰100萬元喔! (其它勞動條件只能比勞動基準法高) |
所以照上面看下來............
有人說休息日加班費是1.33 & 1.66 有人又說是1.33 & 1.66外要再加當日日薪......... 搞的我好亂阿.......... 有人知道到底怎麼算嗎.........好怪的感覺 一種法令多種解釋 |
引用:
一樣意思不是嗎? 兩個「有人」,都是指除了你的本薪之外,另外再多領1.33~1.66 |
其實加班費算法和現在一樣,只是多了一種休息日加班費
三立那種算法是不對的,還要扣掉1200元本薪才是實領的加班費 |
引用:
瞭解,所以加班費就是我上面算的那樣沒錯 這樣看來加班沒有加滿4小時就是公司賺到,然後超過4小時也是要加滿8小時才會比新制算法多 那假日部分三立那個寫的是對的嗎?8小時內一律算8小時,然後還要給一天補休 這點我們公司的算法一樣是2倍而已,這樣看來新制算法就比較優了 |
引用:
你說的假日應該是例假日,依法不能叫勞工出來加班,除非是天災之類的重大突發事件 原本勞基法就有這次修法沒修到這條,要給1200元+補休,就次修法就多了一個休息日 加班費,其他都是和修法前一樣,自然就沒新舊制哪個比較優的問題,公司以前沒依法 現在修法後有依法,所以才會有新制比較優的感覺 |
引用:
那是算一天該領的錢,但是三立上面確實寫了是單日本薪+加班費=總額啊... 啊 是在討論加班費,就只看加班費就好,看總額幹嘛... 不過我是對那個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或不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比較有疑問 我總覺得我公司又要從這裡來凹加班啦~~ |
改職務名稱就可以規避掉這些了, 法資厲害的公司早在將近8年前就搞這一套.
以我曉得的例子: 你的職務不需加班, 但配合廠房做確認, 主管都挑周一下午跟你查. 根本就不用公司叫你去, 你要繼續做下去, 或比較有責任感的, 周末就自己去了. 然後主管們口頭上表達一下你怎麼周末來公司呢, 不要啦~ (絕口不提加班2字) 公司有了面子, 也賺了裡子, 一切都是你有什麼問題? 跟勞資局爆料是沒用的, 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你唯一能做的是擺爛, 這換成"你的錯." 當然, 廠房的組長跟幾位KEY MAN有加班費, 不過其他凹自動去的人就沒有了. 敢老是擺爛, 逼你走後, 公司傳真通告產業, 遇人就列數過錯(但會稍微修飾), 完美手法. 要知道喔! 加班是"公司要求或主管許可喔!!!" 這點絕對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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