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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立雄推毒品除罪化 基層警員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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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說髒話嗎?
不行? 那我沒話可說了 :mad: |
我不清楚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裡面是修什麼,
但文中只說到: 若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可以完成治療, 就不用送入矯正機構中斷生活。 只是說完成治療不用送到"矯正機構"(戒毒中心吧), 並沒有說就不用罰啊! 然後就開始有人自動增加旁白說: 和他的快樂夥伴們甚至主張一、二級毒品 (海洛因、鴉片、古柯鹼、嗎啡、安非他命) 吸食者只要能夠戒癮,通通應該除罪化 抽煙算不算是吸食毒品? 煙的危害可能不比大麻小, 但因為很多人有這抽菸習慣所以抽菸就不算是吸毒嗎? |
別看記者寫的腦補文章直接看 FB 吧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ellington...713440715465633 FB內容: 毒品問題(包括藥癮和藥物濫用問題)對社會的危害,是現在世界各國都必須面對的重大 議題,蔡總統在上任前就已經宣示,要向毒品宣戰。 目前有許多聲浪導向重刑化的方向,比如本週四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又要再次審查是否將 K他命從三級提升為二級毒品,也就是要直接放棄教育這些施用K他命的青少年們,將他們 丟到司法的牢籠中。 但我認為,這並非長久之道。毒品犯罪的重刑化政策已經實施很多年了,可是結果呢?我 們只看到監所人滿為患,人越關越多,第一線的監所人員肩負沉重的戒護壓力,沒有餘力 做矯治,更無力協助受刑人回歸社會。 我們已經看到,只有司法介入是沒有辦法解決藥癮和藥物濫用的問題,除了把人關到我們 看不見的地方,眼不見為淨之外,不僅沒有任何實際效用,還讓這些藥癮者的學業、工作 以及原有的社交網絡與正常社會生活被迫中斷,更加深他們復歸社會的困難,最終難以擺 脫對於毒品的心理依賴,甚至可能因為毒癮的衍生犯罪,而變成社會的危險來源。 早在我擔任立委之前,就曾經和一群長期關注毒品問題與監所改革議題的法律人士與專家 學者們一起討論,並研擬出一份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的修法草案。 這份草案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能讓這些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 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的計畫,如果能夠順利完成治療程序,就不用被送入矯正 機構而中斷他原本的生活;反之,若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 ,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 為了能在正式提出法案前,蒐集學者專家與相關各政府部門的修法意見,今天是我在立法 院辦的第四場公聽會,我和尤美女立委、周春米委員、段宜康委員、李麗芬委員及蔡易餘 家己人委員共同邀請了幾位擁有藥癮戒治實務經驗的專家們,得到許多寶貴的意見,其 中顏純左副市長分享他在台南成功推行美沙冬替代療法、藥癮減害計畫的經驗,非常值得 借鏡,同時我也與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部門,討論許多實務執行上的問題,這些意見都 會作為修法草案的參考。 我們必須要承認,不管刑罰如何加重,他們最終還是要回到這個社會,與我們生活在同一 個社會裡,甚至成為你我的鄰居。 毒品氾濫的問題,不僅僅只是矯正系統的失靈,更是教育體系、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失 靈,我們不能一再地把年輕人關進監獄,尤其在他對未來失去希望、對生活感到空虛,在 他無法承受社會的壓力而要依賴毒品的時候,又將他拋到社會的角落。這不只是剝奪他跟 社會的連帶,更剝奪了他生為一個人的存在,而原因可能只是他在人生的經歷中想錯了一 個念頭、踩空了一步,從此就萬劫不復。 面對毒品藥癮問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提出迅速有效的解決方案,但也沒有一個國家 可以放棄解決這個問題,我們不能放棄嘗試其他任何可能有效的方法,更不能死守一個已 經證實無效的重刑化政策,只想要改一個法條文字,把「三」級改成「二」級,然後幻想 著年輕人就不會再依賴毒品了。「好奇」本來就是人生成長階段的一部分,我們應該要容 忍年輕人的好奇心,同時給予正確的引導與改正的機會。 我們永遠要給他機會。 |
除罪化就沒有強制勒戒的理由
既然不是犯罪 是合法的行為 豈能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強行勒戒? 勒戒所可以關閉了 |
引用:
最好是,所以精神病都不能強制治療?還是精神病就是一種犯罪? |
引用:
精神病患的意願若是有效 那就不是精神病了 |
台灣目前要做這個,配套措施要評估好,不然拉K的人這麼多,這會耗損龐大的社會資源
以台灣目前的經濟狀況,有條件這麼搞嗎? |
都會覺得有人誤解新聞
難道就不會由人誤解法條 如果有人跟你說,試一下不會怎樣,反正一點點就可以戒除,不會有事..... 如果這個"你",是個少不經事的孩子..... |
花了時間看了一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與現行的差別在於在勒戒所勒戒前給予在醫療機構戒除正常生活的機會 有工作的繼續工作,只要每天去醫療機構報到現場領用替代性藥品來戒除毒癮 不會因為強制勒戒而丟掉工作 或者進勒戒所互相溝通哪個藥頭的藥比較便宜比較好 出來後失業後又躲進吸毒自我安慰的世界,惡性循環,等到無法負擔購買毒品金錢而犯案 真的沒心要戒毒的 顧律師的提案也有這段 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 顧律師的提案只是在勒戒所前面多了一道醫療機構戒除毒品跟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目的相同結果相同 這樣子怎麼會有人跳出來帶顧律師的提案是吸毒除罪化的風向啊??? 是不懂文字懶得查法條 平常又喜還嫌記者智商只有30...還跟著記者一起喊一起罵 看樣子...這智商... |
關閉勒戒所 醫院加開毒(戒)菸門診
任由患者自行決定就醫好了 :laugh: 沒有最腦殘 只有更腦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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