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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租屋專法 房東挫咧等????????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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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說,這句話就排除了所有狀況,就算是失業,也不可能直接跳到中低收入戶 如果本來就是中低收入戶,就跟上面那條互斥 不可歸責於己是怎樣的條件 就要看立委豬公們怎麼訂了 |
換個角度想...
這樣以後繳不起房租的...就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引用:
有經驗的房東本來就會這樣挑,還會向你要名片 |
引用:
求才還可以用專長不符合所需刷掉,但是這邊還有下一句話 "租賃契約成立後,房東、房客須在30日內,將契約等文件向內政部「申報登錄租賃房屋及租金」資訊,並由政府提供公開查詢,違者將可開罰3萬至15萬元。" 你不租可以,但是30天內沒有找到其他租客,被拒租的小子30天後用這條檢舉你,你怎麼閃,如何證明他租不起? |
引用:
除非是地點好租不得了,不然還可以稽核啊... |
是房東挫勒等,還是窮人挫勒等 :confused:
我只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引用:
其實~我就是這樣做 :laugh: :laugh: :laugh: |
要加這一條才有公平正義
承租人連續住滿三年有權向房東以公告現值購買所承租的房屋。房東不得拒絕。 |
引用:
可改成兩條: 1.為保護弱勢,租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 2.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的租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超過兩個月, 且超過房東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之有效期限,房東得解約, 若房東於期限內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
引用:
加了這條就別想有人讓房子出租了,而且這不叫公平正義,這叫[強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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