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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行被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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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林背吞落去? :mad: :p :shy: :shy: :shy: |
叫總統候選人表態
贊不贊成喝茶吃魚、一樓一鳳、男妓等性-交易都不抓 行不行? |
引用:
都沒人發現…公司開會佈達這類資訊怪怪的嗎? :shock: :laugh: |
話說以前哈利波特與頂好三巨頭是否還在?
南京中醫 上海 南高 最近也要小心 看來還是小高外賣較為安心....但真的好貴 平安就是福 |
引用:
對啊∼ 之前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 現在買賣都罰~處三萬元以下罰緩 第一次被抓 罰1500~6000 第二次 6000~12000 第三次以上12000~30000 錢太多可以去賭看看∼警察有同理心應該都不會罰最高金額 :laugh: |
引用:
放鬆心情泡茶聊天不是休閒場所嗎?:D |
引用:
原為「罰娼不罰女票」,2009年11月6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關於「罰娼不罰女票」的規定,因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而違憲,而大法官並宣告二年之定期失效期間,於此期間屆滿前(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過修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改為在「性交易專區內娼女票不罰、專區外娼女票皆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91-1條參照),但目前尚未有專區之設立,各地方政府因考慮民意而不欲設立。故目前為全面娼女票皆罰之狀態 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吟或媒合賣吟而拉客者。」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之違憲宣告,2011年11月4日修正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1款:「從事性 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 交易而拉客。」 |
以前一個前輩經驗
說除非當場被抓到正在搞.或是有拍照下來 不然被看到用過衛生紙和套子逼你承認打死不認就對了 前輩經驗: 他們後搞玩後.女生在浴室洗澡... 這時鴿子飛進來.說他們在性交易 前輩打死不承認.說他是來抓龍的.哪有時麼****易 歌子從浴室垃圾桶翻出用過的套子說:這個上面有你和那個女生的體液.你別想狡辯!! 前輩硬凹說: 我剛剛拿這個去浴室打飛機.是有規定打飛機不能用套子喔??? 我打一打就扔垃圾桶了.誰哪知道那個女的拿去做什麼了? 這樣也可以安全下庄...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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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不設特區的縣市首長們
我們的市民都是打手槍的宅男 沒必要設立特區 不然你有本事 一個月一百萬包一個 我們捉不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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