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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國高院裁定Ripping違法 購買CD後不能複制至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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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表示:英國高院真英明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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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買了CD就是不能轉成MP3、WAVE放到非CD player以外的地方?
那汽車、電腦也不能放了,尤其是汽車音響又不能裝iTunes 每聽十首歌就要換片 網友我直呼太誇張 |
不知以前合法時轉的檔要不要消毀?
法令改來改去, 可以要求政府賠償轉檔所花的時間、精力、設備嗎? |
很誇張嗎?或許是吧..
更誇張的是十幾年來台灣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 一點進步都沒有 |
$ony 好像在上個世紀就提出了這個問題
$ony 主張CD轉檔案要另外收錢,但當初好像是米國還是哪裡的法院把它回絕了 $ony CD VS MP3 這事件目前好像已經google不到了 以下是更早的判決 一九八四年,美國法院在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一案的判決中,認為人們用錄影機錄下有著作權的電視節目,以方便在不同的時間觀賞(判決將此行為稱為time-shift), 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並非侵權。一九九九年六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RIAA v. Diamond Multimedia一案的判決中, 援引了前述time-shift(時間轉換)的概念,更進一步創造出space-shift(空間轉換)一詞, 明確表示Diamond Multimedia所生產的MP3隨身聽「所做的複製,只是為了讓使用者儲存在硬碟中的檔案可以攜帶(或稱為space-shift)。 這種複製是非商業個人使用的適例,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意旨。」 再來是P2P與銷量的關係 P2P與銷量的研究其實是在更早2006年米國就有指出並不會影響CD的銷售數量(這需要找一下才能找到米國研究結果,當然可能被商業手法搓掉) 因為會買的就是會買,而不會買的就算沒得聽,也還是不會買 當然現在數位銷售是否有在這次的法案中施力,我就不知道了 我在台灣買不到的CD只好上數位銷售平台買檔案,然後複製到我的撥放器上面撥放 不然我音樂都買CD,四天前是第一次買檔案版 |
> 換句話說就算他賣你的授權是一票玩到底
> 但你自行Ripping複製的行為,仍是違法 的確,不過上述我講的是授權的認定 如果授權分兩個方式 授權的是這個內容物(一票玩到底),還是這個平台的這個內容物(一條牛剝好幾層皮) 以前者來說(一票玩到底),那也要有一票玩到底的管道 如果有這個管道就不需要自己ripping,自然就不會有人違法 關鍵就在於CD授權認定,是認定成這個平台 還是這個內容物 以往(未數位化時代)都是單一載具,很容易被想成是內容物 業者主張是分成平台來授權販售,假設可以有效限制ripping的行為 會把原本要買CD ripping的推到改買數位版 (畢竟CD不方便使用) 業者也只是把CD的收入統一集中到數位版上;就結果來說還是一樣的事 不如業者乾脆的不賣CD,要不然就把CD當作(一票玩到底)的授權來賣 買CD自然就附有數位版,這很簡單是業者自己可以取決的方式不用訴求法律 現代CD的存在是非常不便的事,事實上數位版能作到的品質還更高 透過限制ripping 也只是把CD推到收藏的角度(連ripping的功能也沒了) 加速CD的死亡 -- 我是覺的會買CD已經是有點hardcore,再加上不能ripping 就變成完完整整的hardcore 在他們身上多剝幾次皮...有點悲哀的感覺 |
引用:
那篇報告早期我有看過,不過記得是盜版軟體而不是CD,反正也通用就是了. |
引用:
我記錯了,音樂CD VS P2P的研究好像是在2002年就已經出現了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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