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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蹤5年還偷內褲←法律對這種真的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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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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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pefy: :stupefy: :stupefy: 那是該修法了。 |
這個就看執法者想不想和願不願去做吧
我說的當然是合法的手段 受害人如果是某富豪或官員 結果就不一樣了 :D |
引用:
派出所警力立刻貼身保護? :laugh: |
引用:
就算發出也沒屁用, 不是一堆申請家暴令的也被傷害... 這對姊妹真的雖到爆,媽的死變態! |
台灣法制的改革進步
依靠現在這批(所有)利痿豬公 等到火星撞地球還比較快.... 關於國外的作法 可以參考剛下檔的美劇Stalker ![]() |
這種人就是要一次就讓他嚇到屁滾尿流 以後就不敢再來了
有些事只可以做不可以說 |
引用:
今天就有個不管保護令的前夫跑到前妻家引爆瓦斯 |
他明明有非法入侵 偷竊等罪也不去告....只去申請家暴 很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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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罪名恐怕困不了他多久, 而且法棺來個比例原則的話, 偷條內褲要重判根本不可能.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引用:
台灣的法律很NICE的,這種事情絕對能交保,最後頂多是緩刑或易科罰金,就算關也不是什麼重罪,不會關多久 妹妹發現李男行徑詭異,提出分手後不久就搬離租屋處,但李男把焦點轉移到姊姊身上,每天到她住處站崗,還常常跟蹤她去搭車。姊姊有一次想用手機蒐證,還被對方搶奪,即使報警處理,李男被罰服勞役後還是一犯再犯。 姊姊為此從2010年就不斷搬家,2013年搬到新居還是被李男查到,有次她機車鑰匙忘記拔,還被李男偷去拷貝,之後就多次侵入她家,翻閱她的日記,偷走內衣褲,甚至還到垃圾桶翻找沾血的衛生棉。李男被捕交保後再次跑到姊姊家,寫紙條炫耀自己看過女方的書,還摸了她的貓。 雖然李男已經被捕多次,但還是堅定地說:「我還會再來!不會放棄!」姊姊目前透過妹妹以前女友身份申請家暴令,希望終結被變態糾纏的惡夢。 http://udn.com/news/story/7320/9545...�5年-女子快崩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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