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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抗爭不知工作 收費員案恐引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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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抗爭最好的方法就是,拖延、分化、抹黑
雖然是老招術了,但是百試百靈 |
引用:
+1 看看台灣,在看看歐美爭取權益的方式,最後回頭看板上討論 :cry: PS: 話說華隆案政府最後用的那計暗黑兵法後就結束了嗎 :confused: |
想想當初幻想自己是公務員,爽爽領退休金之類,然後見看其它人都有
就我收費站收費員什麼鳥都沒有..............你說氣不氣呢???如果是我我也很氣 不過事情都這樣了再爭也爭不到什麼了。 |
那麼遠通的罰款,繳納了嗎?考不考慮罰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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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變公務員那種就別想....
不過勞工抗爭還是要啦~個人是支持 都不出聲,待遇只會更差 |
真的 做收費員
去外地沒關係 其他工作去外地就有關係 上電視也是講該給的福利那些 |
這問題比大巨蛋 美河市更疑雲重重~
大概要等柯p當總統,才有可能掀得開這背後內幕~ 還有個重點!! 官方說:"一年一聘".約聘是沒有資遣費!! 根本就錯誤的!! 但如果給了收費員,那其它部門約聘要給嗎? 這個問題也不是單一個交通部可以解決的!! 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 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 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 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 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 (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 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 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agree:..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交通部 家大業大旗下有: 郵局 中華電信 高鐵 台鐵.... 我覺得不逼虛虛東安置收費員,照慣例還是交通部來擦屁股的啦!! |
引用:
歐美喔 有一片茱莉亞羅勃茲的永不妥協 頗值得玩味 今天去監理所辦公 聽到很多人都說現在機車行還有修車廠缺技師缺成那樣 老實說去學個一技之長不怕找不到工作 只是工時很長這點不知道能不能忍耐就是了 |
引用:
是因為遠通不履約,才會用到納稅人的錢 原本收費員的工作是收費員,如果轉介的工作性質不雷同 那這個工作轉介是白做的 而且轉約之前公路局為啥沒有發資遣費 即便收費員是約聘但實際上為不定期契約,理應有資遣費 這部分應該是高公局要負責 |
說收費員吃相難看的可以看看下面節目裡的高公局官員回答,
來賓問他敢不敢保證遠通替收費員安置的工作絕對沒問題,高公局官員只會一直跳針, 連律師主持人後面都問到火大,所有對收費員的工作安置,合約裡都有詳細的記載, 遠通簽了這樣的合約,結果不照合約進行,高公局替它護航,居然還有人想替遠通和政府講話。 http://bad-12345.blogspot.tw/2015/03/20150316_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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