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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 2015-02-16 06:35 PM

引用:
作者sgdsdd
你這樣說更應該國賠了。

如果法官本身沒有能力判定,又憑什麼做出決斷呢?

:sleep:

提國賠的人藐視法庭,先被抓去關

開法庭時的後法官最大,想提國賠是不可能的,法官說大便能吃那就是能吃,無法告法官的

ㄧ本道 2015-02-16 06:43 PM

引用:
作者gigamo
這應該可以告法官『廢弛職務』吧?

另外因為法官『廢弛職務』,所造成的傷害及損失,應該可以申請國賠?

官官相護你知道嘛?
到時候學長找一下學弟搓湯圓什麼事情都沒有啦

foxtm 2015-02-16 06:58 PM

唉....
裁判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我懶得多打字截文說明,反正鄉民喜歡隨媒體起舞
1.一審法官的確是自己辨識本票
2.兩造間糾紛的金額,有簡訊或筆記為佐證是為了宗教的,都是小額。
3.原告拿房子去抵押時,被告有共同擔保。
4.原告筆記有提過去被告家拿過紅利。
其他的自己看
所以一審法官認為兩造除了宗教以外還有投資糾紛,故判無罪。

以下開放鄉民隨媒體起舞

Adsmt 2015-02-16 07:37 PM

引用:
作者foxtm
唉....
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我懶得多打字截文說明,反正鄉民喜歡隨媒體起舞
1.一審法官的確是自己辨識本票
2.兩造間糾紛的金額,有簡訊或筆記為佐證是為了宗教的,都是小額。
3.原告拿房子去抵押時,被告有共同擔保。
4.原告筆記有提過去被告家拿過紅利。
其他的自己看
所以一審法官認為兩造除了宗教以外還有投資糾紛,故判無罪。

以下開放鄉民隨媒體起舞

這裡只有講偽造本票的部份而已。
某人拿出你簽名的本票,本官沒做鑑定直接判定有效,如果這不叫離譜,什麼叫離譜?
這樣我直接幫郭台銘簽本票就好了啊.... :jolin:

avans 2015-02-16 07:56 PM

引用:
作者傲世笑紅塵
...
我是認為會信到那種地步…傾家破產的…
沒啥好同情的... :stupefy:
...

+1
有的人信教信到跟白癡一樣
教主說一就是一
絕無二言

:stupefy:

真象 2015-02-16 08:06 PM

引用:
作者Adsmt
這裡只有講偽造本票的部份而已。
某人拿出你簽名的本票,本官沒做鑑定直接判定有效,如果這不叫離譜,什麼叫離譜?
這樣我直接幫郭台銘簽本票就好了啊.... :jolin:

如果當事人(原告)在一審時都沒質疑這四張本票,法官無權幫他要求鑑定。
如果法官可以主動幫原告,那下次看被告順眼的話,也可以幫被告囉。
所以法官要保持中立是這個原因。

gigamo 2015-02-16 09:46 PM

引用:
作者foxtm
唉....
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我懶得多打字截文說明,反正鄉民喜歡隨媒體起舞
1.一審法官的確是自己辨識本票
2.兩造間糾紛的金額,有簡訊或筆記為佐證是為了宗教的,都是小額。
3.原告拿房子去抵押時,被告有共同擔保。
4.原告筆記有提過去被告家拿過紅利。
其他的自己看
所以一審法官認為兩造除了宗教以外還有投資糾紛,故判無罪。



第一項沒按規定走,後面法官心證就走偏了。

如果第一項就發現偽造文書,一審判決應該是不一樣。

被告用四張偽造的本票,讓法官認為這是告訴人投質失利,故一審判被告人無罪。

所以二審法官知道本票簽名是偽造的,才會完全不一樣判決。

我覺得奇怪的事,告訴人在一審宣判前提出異議?

正常人看到被告拿出偽造的文書應該會當場抗議吧?

難到告訴人根本沒出庭?

PS:當然一審內文我還沒看。

salfonxman 2015-02-17 01:50 AM

引用:
.................告訴人雖堅決否認此
情;然本院觀諸此等支票上關於「林靜枝」、「丙○○」
、「台中市○○區○○路」等字跡,核與告訴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當庭所書立之相同文字(附於本院卷 附件袋內
)及其先前向銀行為房屋抵押借款時,所填寫個人之地址
資料(見偵字卷第70頁),二者經比較後,即可察覺其間
之筆勢、勾稽、轉折等運筆特徵均無歧異,衡之應屬同一
人所為。尤為明顯者係告訴人上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當
庭書寫之文字,其姓名「丙○○」中「徐」與「蓁」字之
「禾」字外型部分,告訴人於運筆「千」字後隨即會將之
往上轉折,與一般寫立「禾」字之正常筆劃順序大相逕庭
,卻適與前揭本票上發票人欄中「蓁」字之書寫特徵相互
吻合;另告訴人寫立之「天津路」中之「津」字,其三點
水之部首,告訴人時有將第二劃與第三劃相連勾勒書寫之
情形,亦與本票上發票人地址欄「津」字之書寫方式差相
合致;而此特徵卻於被告歷次於偵查及本院之筆錄上簽寫
其姓名「乙○○」之「津」字上,皆不復見,堪認被告所
提之上揭本票四張確均係由告訴人所簽發,應甚為明確。
告訴人既有簽立前揭本票四紙予被告收受,其竟始終蓄意
隱瞞此等情節,聲稱與被告絕無金錢借貸往來關係,刻意
營造僅有其單向交付款項予被告之假象,則其指陳內容得
否俱予盡信,亦非全無疑問。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法官自己看起來像是真的,所以寧可信其有原告隱瞞有簽本票

Adsmt 2015-02-17 03:38 AM

引用:
作者真象
如果當事人(原告)在一審時都沒質疑這四張本票,法官無權幫他要求鑑定。
如果法官可以主動幫原告,那下次看被告順眼的話,也可以幫被告囉。
所以法官要保持中立是這個原因。

告訴人有堅決否認......再者法律講的是證據,沒有幫誰的問題。
就算是要求鑑定,也不是在幫誰。

並不是某人承認自己殺人就可以直接判他刑,如果證據指出他其實沒殺人,也只能判他無罪。不然找人代罪豈不超容易?相信一堆遊民都很樂意吃免費牢飯。 :think:

Elros 2015-02-17 04:31 AM

引用:
作者Adsmt
告訴人有堅決否認......再者法律講的是證據,沒有幫誰的問題。
就算是要求鑑定,也不是在幫誰。

並不是某人承認自己殺人就可以直接判他刑,如果證據指出他其實沒殺人,也只能判他無罪。不然找人代罪豈不超容易?相信一堆遊民都很樂意吃免費牢飯。 :think:

呃.... 既然你知道法律是講求證據
被告拿本票出來說原告有簽本票 可是原告卻不提出實質證據反駁
這算那招?
難不成法官還要幫你找證據反駁對方或證明你有罪?!

原告不清楚要申請鑑定就算了
連負責此案的公訴檢察官或律師也搞不清楚狀況?
真的要怪就怪公訴檢察官或自己請律師的律師沒善盡職責
而非牽拖他人....

套句你自己講的
"並不是某人否認自己殺人就可以直接判他無罪,如果證據指出他其實有殺人,也只能判他有罪"

要不然每個人上法庭都堅決表示自己沒犯罪 你是要叫所有法官都直接採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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