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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院三讀食安法 罰不肖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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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期待的一樣…完美不符期待…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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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我就可以想出一大堆關不到,罰不到的方法了
慣老闆+好幾隻團隊的律師團… 這立法是量身定做的嗎? |
引用:
訂正一下 :stupefy: |
合格但不合法
早已有解套引子.有黨證果然無往不利 |
有哪家廠商被罰到之前的上限過嗎?
罰金上限改到比天高又怎樣... 當裝飾啊 |
一字以蔽之
蛤 :jolin: :jolin: :jolin: |
狗屎法~~~
7年以下,真要有心就直接改成7年以上就好了... 以下就是個屁!!!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
個人覺得:
未來如果食品業者涉及摻僞、假冒等情節輕微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唯一死刑,得併科新台幣20億元以上罰金;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致人於死者,誅九族。 才符合民意吧! |
食品安全真的要做, 就玩正面表列, 從源頭完全斷絕
這樣才不會有什麼鬼配方或是神奇鍊金術亂搞 搞這種高標準+低執行率, 擺明只是作秀罷了. |
個人覺的,
"修法"在現在已經淪為脫罪的工具, 明明法條多如毛,一定有找的到許多是可以用來重罰的法條,只是要不要這樣做而已, 就好比盡全力查MG149一樣.....要不要去做而已。 然而黑心政商為了互相保護及包庇,當然想盡一切脫罪的方式,再不行也是要把罪名壓到最低!! 只要有一個縫可鑽...那就是"來修法吧"!! 成天在"修法"真了不起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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