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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公殉職的認定有這麼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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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要分級,那以後有人礁岩區落海,困在火海,持槍挾持人質,相關公務人員都不要冒險犯難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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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想自已的親人死得廉價,不過冒險犯難部份...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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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只要是出勤時間死亡一律給付10億元新台幣好了.. 超爽der~~ |
引用:
這就有點過頭了 百姓會不爽 |
RIP...向往生員警致意
但是真的冒險犯難的"感覺"真的談不上... |
討論這個問題,我不預設立場,聽了大家不同的意見,讓我多了別了思考方向受益很多
尤其是跟槍戰這兩種極端的例子..............如果再加上一個坐辦公室裡過勞死 這樣大概就三個等級的不同了 雖然我個人不喜歡警察這個職業 但是我對於警察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倒是覺得該比較寬鬆點 可能是因為某些時候,警察經常是個吃力不討好、兩面不是人的工作環境吧:ase (前提當然是扣掉那些敗類) |
一切依規定是比較好啦
說實在 任何一人殉職都是相當的令人難過 能夠盡力撫卹我都贊同 但是 如果大家各說各話 都能夠更改規定的話 那又有何公信力呢? 在家死亡也能因公殉職 旅遊意外也要求因公殉職 能ㄠ 為什麼不ㄠ呢? 再次強調 對往生的人致上哀悼 也希望撫卹能提高 但不希望各說各話 更改規定 |
"冒險犯難"是表揚他的德行吧.
當發生危急情況的時候, 逃就九生一死,不逃就九死一生, 一般人選擇逃, 但有些人選擇捨己而保全多數人的身家生命, 這才符合"冒險犯難"的定義吧. 所以火車司機應該算冒險犯難, 他可以選擇逃,但是他堅持不逃. 這位警察就不算,只能是因公殉職. 長官也是說說場面話,多多收集證據,以提高它的撫恤金. |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這法條規定的淺顯易懂,就算不是學法律的,應該也不難理解其意義, 第1項之所以之加給百分之五十,獎勵的是該人員去執行職務前,客觀環境業十分危險,其主觀上業已預料「有很大可能會一去不回」之危險性,卻仍願意主動前往 「冒險犯難」>>>例如遇到大地震或911事件,消防、醫護人員在這種建築可能隨時倒塌的情形下,仍願不顧自己危險前往救人。這款規定,獎勵的是這種遇到危險仍不顧自己安危,而願意救助別人的情形。「戰地」的危險性並不亞於大災害。 無論太魯閣號駕駛或這次的員警,顯然都不符合這種主觀意識,其二人於執行職務之前,客觀條件並無極大的危險,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此次執行職務會有這麼大的危機,簡單的說,該二人所遇情形是「意外」。當然遇到「意外」危險時,如能繼續堅守崗位,犧牲自己避免造成更大傷害的話,是否也應適用加給百分之五十,我想大部分的民眾應係可以接受,不過這涉及修法上問題,上次新聞中,官員業有提及。 如果每個執行公務的人員發生意外,都要適用「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那「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是要什麼時候適用? |
引用:
其實一般來說私底下也有可能單位會有其他額外的補助 國家當然會給標準撫卹,但通常公家單位還會有一些私下撫卹或者同仁間的慰問金之類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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