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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中低收入戶>甲級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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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014也發一次 2017又發一次這樣.... :stupefy: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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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另待神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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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台北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你兄弟姊妹沒有和你父母住在一起,而且你父母沒有申報你兄弟姊妹的任何一個直系血親為扶養親屬就可以。 所以並不是你月收入低於五萬就可以申請,是以 本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乘人口數去算的。 其它縣市看下表: ![]() |
引用:
還有一點很重要 就是家中有未工作的成年人,一樣也必須用基本工資去計算收入,再灌進家戶總收入中...就算是因照顧子女而無法工作的配偶也一樣 |
引用:
不是用工資算,是以生活費算,如果未工作,根本就沒收入,也沒報稅,所以我妹妹一家四口是擺攤做生意的,一家四口是零收入,她女兒又有領殘障手冊,你就可以知道她是比你的情況還慘的,當然情況慘並不代表生活不好,至少我知道比我過得還好。 |
亖級貧戶和甲級貧戶那個比較窮?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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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下去還有遊民更窮.... |
現在北市一般工資是多少阿
我只知道中南部一大堆都低於政府要求的19K |
引用:
這讓我想到之前那位遊民站友.... 中低收入+1 :cry: 真想讓年收破百呀.... |
引用:
勞動部潘部長:已經超過最低薪資2倍以上,算是高所得富人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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