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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陪女友過情人節 4天未歸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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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法官如果認為起訴引用的法條有誤,可以變更的 現在這樣判,就是擺明了離營四天沒事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尤其是他曾詢問如何簽志願役,想長期服役,並沒有逃兵動機"
新招~~~應該是跟甚麼把人強X後又娶被輕判後學的 :D :D :D |
我的認知是--只是逃兵這個罪名不成立,也就是不必坐牢沒有前科,
但回部隊後該關禁閉就關禁閉,該輔訓就輔訓, 該送明德班就送明德班(現在不知還有沒有?),逃都逃不掉。 在我那個年代,記憶所及的處理程序是: 逾假3天內還好,部隊長官(營長,甚至連長)自行處理就可以了(通常禁閉), 過3天就發離營通報,這時部隊會派人找你。但7天內回來尚不晚,還不必送軍法, 但處理層級到達師部或軍團部(輔訓或明德班), 7天一到立刻上報發布通緝,到時全國憲警都在找你了,那時就得送軍法了。 以這個流程來說,4天就送軍法有點太重。 以上流程有誤還請指正,畢竟退伍太久了! |
重點是
有連繫就非逃兵 這合理嗎@@ 以後打電話回去說我不回去就好了... |
紅粽丘事件後,早就沒禁閉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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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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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 妳看 根本不會有事 反正再嚴格的法規 也是由天才來審理 所以打個電話 掰個理由 就好了 夜深了 我就不回去了 天氣冷了 我就不回去了 我還再增產報國 所以我也不回去了 以後通聯記錄大概會有得寫了 然後晚點名的時候 應到XXX名 打石包一名 天氣冷一名 那個不順一名 實到XXX-3名 |
一堆搶著幫阿共 開城門 的去搞軍審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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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該員阿兵哥口中喊著反服貿,所以無罪,這就是青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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