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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萬元要償還三年會不會很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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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喔~~真不知道怎麼講~~
就算再好的朋友或親戚也不要借~~反正借與不借都會得罪~~那乾脆不借~~ 像我專科一位同學講的真好~~開學日第一天~~大家都不認識時~~ 它就講了一句~~ "我交情廣闊~~有事情要喬的時後~~可以來找他~~但是要借錢的話就不用了~~講到借錢就傷同學間的感情了" |
引用:
我也借了十萬元給我妹去澳洲遊學, 直到去年她出嫁當天, 我老爸跟我說十萬元就直接給她當嫁妆 我當場跪了,連討的機會都沒有! :cry: |
引用:
那就叫他老公以後見你都當岳父請安囉 你妹以後也要改叫你一聲爸 長兄為父,連嫁妝也給了 應該沒有很過份 :laugh: |
四萬
就送他吧 甘願做甘願受 |
叫他本票簽一簽啦, 不想討的話就送給討債公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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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一種東西叫『保管條』,比本票好用,可以兩種都簽 :D :D 不過不能亂用∼∼可以g一下谷歌... |
引用:
保管條不行啦, "你借他" 跟 "你託他保管" 是不同的, 告上法院百面輸 :flash: |
引用: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轉貼這一篇文章 1. "保管書"替代借據或本票並不能改變『金錢消費借貸』的本質 債務人雖然名義上簽具保管書,但是不論是債務人債權人或證人都心知肚明,這只是一樁純粹的「借錢到期還錢」的關係,換言之,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這在我國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的法律效果是名義上的法律關係無效,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換言之,僅管簽具『保管書』,它的法律性質依然是消費借貸,而非寄託。 2.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刑法侵占罪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既然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債務人拿到這筆錢後,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叫做「所有權關係」,也就是說,債務人高興怎麼用這筆錢,是要當當「長輩」的癮,給小宋當創業基金,還是去給林芸芸美容一下,只要期限到了,債務人還得出錢,債權人都無權干涉,換言之,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之所以會有人小聰明地想到藉由簽具『保管書』的方式來代替,那是因為誤以為「實際上的債務人」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就理所當然地變成保管人的角色,也就是符合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期限一到,錢拿不出來,就證明易「持有」關係為「所有」關係而成立侵占罪,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很危險的因為債權人和證人可能會因此觸犯偽證罪! 所以保管條與本票...性質上是不太一樣的 :nonono: :nonono: :nonono: |
會還完你就偷笑了,怕的是三個月以後開始拖…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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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二十幾萬給一個老同學, 能不能拿回來就看運氣, 當初借就沒期望能還, 不良債務先
處理掉之後, 至少撿回條命, 剩下親友間周轉借的無息款項, 就讓他慢慢處理, 一年能還掉 快一百萬, 也是要佩服他的毅力, 萬一錢拿不回來就當作做個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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