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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字替代親筆 遺囑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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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喔,沒有你想像中的那麼簡單.除非當事人在十幾年前就大玩五鬼搬運法避開 這就有辦法給極少的錢,至於方法.......小弟有想過不過太麻煩了:laugh: 還有至於美國法怎樣...小弟不知道所以不知如何評論 :D 民法規定於1223條有規定特留分的比例(這是一定要給的)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當然上述不是要全部給,而是繼承順序依序往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者配偶優先繼承 |
引用:
不一定喔~~ 依法雖然每個有繼承權的人,都有其自己的特留份 (這是爲避免被繼承人私心把遺產全留給某人,因法律前人人平等,所以理論上每個人也同樣孝順) 但若某人不孝,只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打官司的話 法官可判決不孝的某人無法得到繼承權 不過我也支持修法讓遺囑能用打字的,畢竟時代不同了 這樣自留遺囑也會比較方便 只是要有其它的佐證方式就是了 |
引用:
當然如果違反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規定五款規定法院是可以判他喪失繼承權 不過要件還挺嚴苛的除非能提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不然通常法院不會隨意 判上失繼承權 其實這有沒有修無所謂,個人覺得當事人在立遺囑之前思慮不周,所衍伸出來的問題而已 即便電腦打字也可以去請第三方公證人認證用密封遺囑的方式 不然自書遺囑可以用打字取代寫字筆跡那豈非人人都可偽造遺囑? 那如果自書遺囑修訂可以用打字取代但須第三方公證人認證,那跟密封遺囑一樣 這樣豈非畫蛇添足? |
公證沒做
保險的作法,攝影加上公證 . |
除非死前處理完,不然就算不想給也有特留份非給不可,除非法院認證不孝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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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另一個問題 子女可以請求特留份那一部份 遺囑本身沒問題 |
引用:
哇,這麼麻煩啊,還好雨人生在美國,不然生在台灣就不會有電影了~ 謝謝你細心解釋,給你個讚! :like: :like: :like: :like: :like: |
引用:
這個遺囑是沒有問題的 那是依法提出請求,但法官是不是判決如此就另一回事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21/today-t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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