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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酒醉駕車撞死人不判死
就是有這種歪理 |
向那麼小的孩子注射毒品,這樣的行為,難道就不算是虐待的一部份嗎?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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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些比較大的事情
確實不應該把決定交給一個人手上 |
幫幼兒注射毒品還有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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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期望判死是因為他泯滅人性,有沒有想讓小孩死亡的意思根本不是重點,法官卻拘泥在這個行為上,還敢提『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以後類似如此泯滅人性的案子還不該死嗎,那把一個人作成人彘也是沒打算他死,是不是也是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判個重傷害就結了。 一個代表系統產出中重要的關係人居然說這些話,那這個系統真的就只是個按程序出貨的工廠而已,司法還可以怎麼讓人期待。 |
引用:
這是合議庭...要三個法官得出結論才能做出判決 :jolin: |
他們三位大概從沒想過這案件的判決會成為別的法棺的參考吧!
不得不說這個判決還真讓人看清這些傢伙的臉目是何等的樣子. 說真的...那種淡漠與自我中心真的讓人打從心底感到恐怖. |
引用:
好奇一問 有無區分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 成年 而有刑度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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