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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203751)

cwj51688 2003-04-25 09:16 AM

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這一條理由
本人覺得可能還不夠力
可能不會被接受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所示
第 45 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所以基本上
著作權法是已排除公平交易法相關法條之適用
簡言之
著作權法是不會鳥公平交易法
因為前例可循
以前立法時公平交易之精神已經被蹂躪過一次了
本人相信
這不會是唯一的一次
唉....也更不會是最後的一次

雖然希望之如此渺然
不過還是希望蒼天有眼
消滅惡法
可憐可憐我們這些消費者

各位加油吧~~~~


所以因果關係才要釐清楚,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我們正從著作權法著手,不讓此等修正草案成為執行公平交易法的障礙

dvdsir 2003-04-25 10:45 AM

回覆: 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本請願書內容非專為DVD等影音產品而量身訂制,凡一切攸關智慧財產權之作品皆適用之


1.本請願書內容非專為DVD等影音產品而量身訂制
本人所修改文字
亦非專指DVD等影音產品
只是剛好舉DVD為例

另依據您所要傳達之意
那麼則應該改為下列所示
"著作原件或著作之"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是否更為恰當??

2.凡一切攸關智慧財產權之作品皆適用之
本次修法是針對「著作權」而非「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
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
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
「智慧財產權」一般認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地標示、植物種苗權......等

而「著作權」則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其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財產權」則包括以下類別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出租權及輸入權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總言之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
而「著作財產權」則是「著作權」內容之一
所以兩者範疇有所不同

cwj51688 2003-04-25 11:06 AM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1.本請願書內容非專為DVD等影音產品而量身訂制
本人所修改文字
亦非專指DVD等影音產品
只是剛好舉DVD為例

另依據您所要傳達之意
那麼則應該改為下列所示
"著作原件或著作之"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是否更為恰當??

2.凡一切攸關智慧財產權之作品皆適用之
本次修法是針對「著作權」而非「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
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
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
「智慧財產權」一般認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地標示、植物種苗權......等

而「著作權」則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其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財產權」則包括以下類別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出租權及輸入權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總言之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
而「著作財產權」則是「著作權」內容之一
所以兩者範疇有所不同


1.該請願文章為擴大解釋文,包含一切原件及其合法重製物(真品),開宗明義已概括承受!

2.該請願書也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委由相關專業人士所擬定的,非單純只是針對這次著作權而設定

3.我知道您要表達的意思,但我們希望的是刪大鋼,而非枝末細節

TREEHSIU 2003-04-25 02:35 PM

已經發mail 表示抗議了.
相信如果委員們知道有許多人在意並反對.
多少會引起他們的注意吧.
不知道有沒有文筆好一點的網友,可以投書給各大報紙.

two2 2003-04-25 09:51 PM

請問是要寄第一篇的黃色字體的部分嗎

Braveheart 2003-04-28 11:0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REEHSIU
已經發mail 表示抗議了.
相信如果委員們知道有許多人在意並反對.
多少會引起他們的注意吧.
不知道有沒有文筆好一點的網友,可以投書給各大報紙.



沒錯 大家 加油

deepsky 2003-04-29 11:43 AM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ftc1d
To:
Cc: ftcpub
Sent: Tuesday, April 29, 2003 9:16 AM
Subject: Re: [Fwd: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一、收到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編號九二0四六七)、二十七日(編號九二0四六八)之電子郵件。
二、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可分為二大部分,一為對事業獨占(包括寡占)、結合與聯合行為之規範,另
為對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來函請求廢除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主張開放真品平行輸入、真品持有者移轉散布真品
除罪化等意見,尚與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無涉。有關本案修法建議,請逕向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經濟部
,或立法機關反映。
四、謝謝您的來信,倘仍有其他疑義,歡迎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
時三十分至五時),以電話(02-23517567)向本會服務中心洽詢。

﹝編號:920468﹞

sutl 2003-04-29 01:49 PM

現在的著作權法根本就是在保障代理商:tu:

弟在此舉一例子,歐洲各國由於稅制不同,所以同一件商品在每個國家售價都不一樣,像同樣一部VW Golf,在德國與義大利價差達50%,所以很多德義邊境的德國人跑到義大利買車。

當然這件事讓VW德國代理商很不爽,於是透過VW放話給VW義大利代理商,威脅要取消代理,於是義大利代理商一狀告到歐盟法院,最後VW因為這威脅的動作被歐盟法庭判罰1.2億歐元。

事實上,為了避免代理商與經銷商不平衡的關係,歐盟已經立法通過,同一個經銷據點至少必須有兩種廠牌的車輛可供消費者選擇,此立法之真正用意在於讓經銷商同時有多種品牌的車輛可賣,一方面可壓制代理商獨大的行為,一方面也方便消費者看車。

而且,歐盟對美國DVD分區制度也是罵不絕口,在歐盟區內的DVD player也幾乎都不分區的。

破解DVD CSS保護的挪威少年雖然被美國財團告,但挪威的法院可不吃美國那一套:like:

LeafStar 2003-04-30 12:2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eepsky
[B二、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可分為二大部分,一為對事業獨占(包括寡占)、結合與聯合行為之規範,另
為對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來函請求廢除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主張開放真品平行輸入、真品持有者移轉散布真品除罪化等意見,尚與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無涉。有關本案修法建議,請逕向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立法機關反映。
[/B]

這是公平會的回覆嗎?:rolleyes:
為什麼我總覺得...像是官僚式的推託之詞
是否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怎麼會跟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範疇無涉呢?
除非它指的僅是其單位並非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單位...

cwj51688 2003-04-30 01:1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eafStar
這是公平會的回覆嗎?:rolleyes:
為什麼我總覺得...像是官僚式的推託之詞
是否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怎麼會跟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範疇無涉呢?
除非它指的僅是其單位並非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單位...



現在就只能靜觀其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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