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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2012-12-29 03:23 AM

引用:
作者lievil
大推這段話,
當然,其他發言我也全看過了,只有佩服。

在另一討論串,我努力好久希望述說的,
在這,drasil輕描淡寫的就建構出來了
連冷嘲熱諷出現的程度,都比我少
再說一聲佩服



知道自己不會講就閉嘴

把吠死人越搞越臭(雖然已經是臭的):laugh:

看了就好笑...

艾克萊爾 2012-12-29 03:51 AM

引用:
作者drasil
橘色字是有誤的部分,所以我說「偷人家的錢的人的財產權沒有消失,別人不能隨意拿他的錢;打人的人也沒有因為失去身體權而讓人隨意毆打的道理」。

動私刑跟充公不是我說的,在我看來是把我上面的說法延伸出去的結果,講的有點不厚道就是了。


這是誰在亂凹???

今天傷人犯法得被審判後,是不是嚴重的的會被褫奪公權(失去公權力),是不是有可能會被拘役.罰款甚至由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應罰款跟賠償)甚至被強迫入監服勞役???(限制自由)

死刑是給犯法者的最大逞罰跟法律條文的預先告知,當條文已經放在那告訴你會有這把大刀,卻仍舊刻意去剝奪他人生命也罪證確鑿時,能怪大刀落下嗎???

到底是誰在非法律規範以外的範圍給人家帶上大帽子得??? :think:

referee_c 2012-12-29 04:45 AM

引用:
顧立雄說,他們持續推動修正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加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讓被害人以告訴人身份發言,並申請調查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檢察官的怠惰;推動修復式正義,加強被害人參與被告審判,一直到假釋的過程,推動雙方的和解等,都是具體保護被害人的作法。
他說,在強調廢除死刑的前提下,大家才會認真思考什麼是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如果按照法務部的邏輯,只是一槍打死加害人就叫做保護被害人

加害者如果會被判死刑,被害人應該都死了吧?

死人還有辦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進而和加害人[和解]嗎?

drasil 2012-12-29 07:57 AM

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這是誰在亂凹???

今天傷人犯法得被審判後,是不是嚴重的的會被褫奪公權(失去公權力),是不是有可能會被拘役.罰款甚至由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應罰款跟賠償)甚至被強迫入監服勞役???(限制自由)

死刑是給犯法者的最大逞罰跟法律條文的預先告知,當條文已經放在那告訴你會有這把大刀,卻仍舊刻意去剝奪他人生命也罪證確鑿時,能怪大刀落下嗎???

到底是誰在非法律規範以外的範圍給人家帶上大帽子得??? :think:

你那一篇的整體講法看起來比較像是強調應報而不是法律規範,用詞也不是很精確,給人的印象跟你這篇恐怕有落差。

說起來充公和動私刑不是我說的,再講下去好像越描越黑,就不幫他解釋了。

drasil 2012-12-29 08:15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加害者如果會被判死刑,被害人應該都死了吧?

死人還有辦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進而和加害人[和解]嗎?

被害人死亡可以由其家屬參加上面的程序,而且刑事訴訟法並非只適用於殺人既遂案件,所以「還活著」的被害人也可以受惠。

惡蟲 2012-12-29 09:08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加害者如果會被判死刑,被害人應該都死了吧?

死人還有辦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進而和加害人[和解]嗎?


理解上的誤差罷了。

顧立雄所指的被害人是所有犯罪被害人,而你以為被害人只有殺人罪的被害人。

惡蟲 2012-12-29 09:23 AM

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這是誰在亂凹???

今天傷人犯法得被審判後,是不是嚴重的的會被褫奪公權(失去公權力),是不是有可能會被拘役.罰款甚至由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應罰款跟賠償)甚至被強迫入監服勞役???(限制自由)

死刑是給犯法者的最大逞罰跟法律條文的預先告知,當條文已經放在那告訴你會有這把大刀,卻仍舊刻意去剝奪他人生命也罪證確鑿時,能怪大刀落下嗎???

到底是誰在非法律規範以外的範圍給人家帶上大帽子得??? :think:


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

褫奪公權不代表喪失基本人權,今天即使一個被判死刑定讞的人逃獄了,他會是人人皆可殺之?不行的,只有依據法律程序執行死刑才可以免除刑罰,任何一個人違反程序殺了他,都還是會面臨殺人罪的刑事追訴。

同樣的,罰金等刑也是要由司法單位依據法律程序來執行,不是可以由任何人自行執行的,他的財產權基本上還是有的,能夠取走他財產的除了公權力機關,別無他人。

所以你第一篇發言被drasil網友以橘色字體引起來的部份是有問題的,犯罪者的各項基本權利不會因為犯罪而被剝奪,只有公權力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而已,這二者之間是不同的,如果依你原來的發言,當然會被認定你的觀念有錯。

okdude 2012-12-29 09:45 AM

你們說了那麼多的"廢話"(廢死聯盟說的話簡稱), 我真的想知道那些死刑犯那一個值得社會再給他一次機會? :unbelief:

drasil 2012-12-29 09:53 AM

引用:
作者lievil
大推這段話,
當然,其他發言我也全看過了,只有佩服。

在另一討論串,我努力好久希望述說的,
在這,drasil輕描淡寫的就建構出來了
連冷嘲熱諷出現的程度,都比我少
再說一聲佩服

就是走中間路線和避免細節面的爭論而已(容易失焦偏離),沒什麼值得佩服的地方啦。

FY24FR 2012-12-29 10:26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引用:
作者
顧立雄說,他們持續推動修正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加強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讓被害人以告訴人身份發言,並申請調查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檢察官的怠惰;推動修復式正義,加強被害人參與被告審判,一直到假釋的過程,推動雙方的和解等,都是具體保護被害人的作法。
他說,在強調廢除死刑的前提下,大家才會認真思考什麼是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如果按照法務部的邏輯,只是一槍打死加害人就叫做保護被害人

加害者如果會被判死刑,被害人應該都死了吧?

死人還有辦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進而和加害人[和解]嗎?

的確.
所以這樣剛好達成廢死推動者的目的了:
因為被殺害的被害人,的確無法[以告訴人身份發言],[申請調查證據]和[參與被告審判].
除非在台灣現實中,法庭上可以拿宗教儀式/通靈當作證詞+證據? 要如何確認宗教儀式/通靈請來的,是真正的被殺害的被害人本身?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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