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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元大富少變惡狼! 涉下藥性侵偷拍60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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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男生還是要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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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但檢警看過所有影片後"
受害女性多達60人 李宗瑞被通緝 〔記者古明弘/台北報導〕演藝圈又驚爆性愛影片,受害女性多達六十人!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的兒子「Justin」李宗瑞(本名李宗祐,見左圖,資料照)去年遭女子控告迷姦,檢警偵辦一年多深入調查,在李家中電腦發現多段性愛影片,影片女主角有多位藝人、名模,甚至A咖女星,檢方陸續約談遭偷拍的當事者釐清案情。事件曝光後李宗瑞鬧失聯,檢方已對他發布通緝。 去年七月一對外型姣好的姊妹花向警方報案,聲稱李宗瑞下藥迷姦姊姊,並拍下犯案過程,檢方曾約談李宗瑞到案說明,後因事證不足飭回,後來在李家的電腦中發現有多段性愛影片,才知事態嚴重,不過李宗瑞趁颱風夜火速搬家,與外界斷絕聯繫。 經調查後台北地檢署秘密約談影片中的名模、藝人,據傳名模白歆惠也遭約談,但確定影片中沒有她的身影。此外,被媒體點名的林葦茹和李的前女友吳亞馨也發聲明自清,維護她們的名譽。但檢警看過所有影片後,發現影片裡有四分之三的女子是出於自願,被拍女子並非全是藝人或模特兒。 將對方灌醉送回家 趁機性侵偷拍 據被害人描述,經常流連夜店的李宗瑞慣用的犯罪手法是將對方灌醉,假裝開車送她們回家,途中再藉故開回信義路的住宅,對方喝下李給的白開水後便失去意識,李就趁機性侵並偷拍。事後李會裝無辜反控:「是妳強姦我」、「快去吃墮胎藥」。 李宗瑞因為富二代身分出入時尚派對及夜店,出手闊綽的他善於哄騙女孩,身邊不乏美女圍繞,但李似乎特別鍾情模特兒,包括吳亞馨、林葦茹、林利霏和白歆惠等演藝圈女星都曾和他的名字連在一起,李在夜店辦生日派對,關穎、孫瑩瑩等名媛都是座上賓,友人對李的印象就是愛玩、炫富,但沒料到他會是性侵偷拍之狼。 出入派對、夜店 被影射女星撇清 事件曝光後,媒體也意外挖掘出李宗瑞的母親曾是酒國名花,與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無婚姻關係,元大金控發言人莊有德表示:「此人並非金控員工,對此事不予置評。」原本與李宗瑞一起玩樂的友人也紛紛與他撇清關係。倒是遭週刊點名影射可能涉及被性侵偷拍的女星發聲明維護清白。昨天記者向李宗瑞求證,但他手機直接轉至語音信箱,截稿前無法取得他的回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9/today-t2.htm |
引用:
........ 這就是不敢告妨礙性自主的原因之一. 如果男主角沒有散佈, 妨礙秘密的話...... ********************************* 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礙秘密 1.侵犯隱私權: 刑法315之一(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9:刑法315之一'為告訴乃論罪. 刑法80(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民法195(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侵犯隱私權的部分屬刑法及民法的範疇.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對方應該不符合上面五項條件之一,所以行為已經違法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第二十七條 (略)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真的想告可以請求上述賠償 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刑法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這是告訴乃論罪, 目前要用啥通緝這位富二代? 我真的不懂. 他也沒有散佈這些內容. 萬一大部分都同意拍攝, 那更好笑了.............. :jolin: |
引用:
被通緝是因為之前有人告性侵, 目前找不到人吧. "偷拍事件" 是因為被告了, 才會被查到那些檔案. |
天殺的,檢警的電腦有沒有不小心接上網路
就像G胖那些一樣 :mad: :flash: :flash: |
結果自已人也跳出來酸了
http://tw.news.yahoo.com/%E6%92%BF%...954.html?_esi=1 對此,張兆志似乎有感而發表示:「女生都說:如果妳看到他內心的善與美,他的外貌就不再醜陋;但是有個人,他長的眼凸,頭禿,把妳身邊的朋友一個一個都帶回家睡,這些妳都知道,但是還是跟他睡了,一個,兩個,直到60個,直到他被通緝上了新聞,妳們一臉不可置信的表情,清楚表示受害的立場,他外在不美好,內心更醜陋,那妳XX的不是為了他的錢,是為了什麼?」 :o |
引用:
3/4是自願的... 很台肯阿...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我也去按讚了.......................... :think: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看來也是個知情人士! 事實又再度證明有錢帥十倍... :laugh: |
快公佈是那些貝戈戈女人?
誰娶到她誰倒楣? 敢去夜店玩就不要怕別人知道, 難道不知道夜店是什麼地方嗎? 平常裝的多清純, 還宅男女神跟模特兒、美女主播...., 晚上去夜店看到小開就自動兩腿開開。 :tu 自己裝昏睡愛被小開幹還裝什麼無辜。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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