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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瓶裝舊酒之談死刑存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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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贊成廢除死刑當然ok,
但前提是要沒人會作出需要處以死刑的犯罪 |
引用:
前面就有講了,刑罰本身本來就具有痛苦性,它本來就是一種處罰,只不過我們希望透過這種處罰,讓受刑人能理解,他們所犯下的錯誤,並且悔改,也就是刑罰的教化功能。 所以,現代法律在設計時,不是在加重它的痛苦性,而是要增加它的教化功能,不過它的痛苦性也是不可能避免的,畢竟犯了錯的人不能不接受處罰。 也因此,本來就不可能說,一個人入獄後表示悔改就可以立即釋放的,畢竟做了錯事,還是要懲罰,況且是否真心悔改,也是需要時間來觀察證明的。 不過,為了獎勵受刑人的悔改,所以有假釋制度,也就是說,對於表現良好、有心悔改的犯人,可以不必服完所有的刑期,就可以提早出獄。 當然,目前在我國,假釋制度的把關還有問題,這也是需要改進的項目之一。 回過頭來,死刑缺乏其他刑罰所具有的教化功能,而是一種單純的具有痛苦與懲罰的刑罰,它無法去教化犯人,只能讓人做永久且無法回復的隔離。 它的存在性有必要嗎? 有人認為沒有死刑沒辦法實現正義。問題是,是誰的正義? 你的?還是我的? 每個人心中對正義的標準是不同的,在我而言,誰犯了罪,誰就必須接受懲罰,沒有例外。這就已經實現了正義。 沒有正義是必須要用死刑才能實現的,至少我看不出來死刑與實現正義用何密不可分的關連性,當然除非所謂的正義是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其實我一直在強調一點,按照比例原則,在能達到目的的前提下,刑罰必須採對人民權利侵犯最小的一種,而在死刑大部份功能都可被其他刑罰取代,只剩下報復性是最強烈的,不是其他刑罰可以相比的,我們有必要就為了這個報復功能而留下死刑嗎? |
引用:
沒錯, 每個人都可能犯錯, 犯錯就該受罰, 犯錯就該給個機會重新做人. 可是, 誰能給被宰掉的受害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雖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是如果這法律刻意偏袒加害者將要被剝奪的權益, 卻刻意忽略被害者已經損失的權益. 那麼這還能算是[人人平等]嗎? 一個刻意人為操作成[人人不平等]的雜碎可以稱之為法律嗎? 楊振堂徒手殺人案中, 前科二十餘項的楊振堂已經回廠重工(re-work)多次, 此次光天化日下徒手殺人案中, 犯罪證據確鑿, 應予立即拆解報廢! 只有司法系統缺乏充足直接證據的案子 -- 蘇建和案, 李泰安搞軌案....才應該另案寬厚處置. |
原本我是根本沒有想到要用『每個人心中對xx的標準是不同的』這種觀點來談的,不過既然樓主提出來了,那就根據『每個人心中對xx的標準是不同的』這種論點來看看:
樓主說『每個人對於『正義』的標準不同,所以死刑與正義沒有必然的關聯』;那麼套用相同的邏輯,每個人對於『報復』的標準不同,所以死刑與『報復』也沒有必然的關聯。 從前述觀點延伸出來,樓主以其對於『報復』的認知,來認為死刑具有報復的意味,所以死刑是種報復;那相同觀點來看,別人當然也可以根據自己對於『正義』的認知,認為死刑具有正義的意味,自然更可以認為對於某些惡行重大的罪犯來講,判決與執行死刑是一種正義。 再回頭看『誰犯了罪,誰就必須接受懲罰,沒有例外』,但是只要有醫生證明/銷毀證據/...來規避審判,乃至不用受罰。如果這不是例外,那麼這也會回到前面那種『每個人對xx的標準不同』的爭論。 進一步來套用惡蟲這個觀點,我也可以說:每個人心中對於『教化』的標準是不同的,只要有人認為死刑對於社會其他人仍有教化功能(比如警惕/惡有惡報/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那麼死刑就具有教化的意義... ------------------------------------------------------------- 許多資源是有限的,其使用也具有排他性,當我用在這邊,就無法用在其他地方。 樓主最後強調『刑罰必須採對人民權利侵犯最小的一種』,但是很顯然地,樓主論及死刑時,他心中的『人民權利』,只剩下『加害人的權益』而已,而完全沒有顧及社會其他守法人民為了維護這個加害人,所需耗用的社會成本與各種的資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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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你一個簡單的問題, 你有沒有再討論區遇過無法溝通, 不知悔改的人? 有沒有人是被你放到黑名單上面, 或者你會自動不理對方, 也不想看對方還有什麼好說的人? |
引用:
最後,既然你提出這種『接受懲罰就是實現正義』這觀點,那請你自己想想(你可以不po出你的回應): (1)如果某小偷把你家裡價值幾千萬新台幣的財物偷走;而該小偷被抓到後,處罰他寫『我不再偷錢』十次給你。這是正義嗎? (2)如果某強盜搶走你身上的所有財物,當場被警察抓到,警察於是懲罰該強盜伏地挺身10下。這是正義嗎? 再次強調,這答案你可以擺在你心中,不用回,畢竟你既然把『每個人心中對xx的標準是不同的』的論點既然都搬出來了,那接下來只會變成永無結論的主觀論述,所以我想我也可以收工了。 :o |
噗,其實大家有沒有想過,刑罰的目的其實是要自社會生活中減少侵害行為的發生,讓我們處在一個比較不受傷的環境。刑法一直告訴我們不要殺人、不要偷東西、不要妨礙別人的自由等等。都是在告訴我們可以選擇一個更好的生活。在基礎上,不論你偏向應報理論或是預防理論,根本沒有辦法判斷說,應該採取哪一個才是比較符合利益的。即便是頃向廢死刑論者,也不否認犯罪行為是不用為其行為負責的。如此一來當人類在相互懲罰的循環過程,國家刑罰本身也是加害行為,到了最後真的有符合刑法的期待嗎,因此在還沒有別的更有效的方法以前,節制刑罰對人類社會的危害,也可以是一個選項。
所以有時候我們發現,在某些時期,會比較偏向重罪重罰,舉例說明86、85年間,白曉燕命案等一連串擄人撕票案發生,之前還有彭婉如命案,劉邦友血案,之後還造成504大遊行一共三次大遊行,導致連戰下台哩。 所以有時候,我會想起Holmes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曾是邏輯,而向來是經驗。』 哈其實我也是看到Roger兄的發言,我覺得有那麼一點味道在。 書本中的法律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 |
對於樓主的論調...我只有一個想法...
"您說的很理想...但不知道有誰能實行您的想法 ?" 台灣本來就沒多少死刑犯了...看您講的好像台灣每個殺人犯都是被判死刑似的... :jolin: 神愛世人...如果樓主真有能力...那些殺人犯就請樓主來教化...教育部長也等待樓主來擔任... 我很期待台灣在樓主的帶領下...能夠走向理想的康莊大道... :laugh: |
引用:
非常不同意也不希望這種人有朝一日會成為我們的總統! 他可以試試當另一個三隻小豬成語部長… 人家是杜老爺,他老人家是蟲老爺。 |
引用:
我要說的是,公平到底是由誰來定義的呢?殺人償命才算公平,是真理嗎?不知道依您的見解這是否基於一種「報復的心理」,或是有其他的理由,也請說說。我沒看到您的意見。 我不排斥應報刑。終生勞役當然也是報復,但比死刑有意義呀。根據比例原則,我作這個主張也非全無理由。在此我希望看到多一些看法的論述,而非全然的謾罵和指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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