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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吋電漿....二萬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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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會視老闆的態度而決定,如果今天老闆的態度像聯邦這樣,我對他的態度 就像對聯邦這樣。 如果老闆態度客氣一點,我是一定會退還吧! |
引用:
不,我的立意就是某些消費者就是準備撈錢的,我沒有說你,你也不需要承認 38000跟35000禮券差3000你頭腦不是很好,這樣子算不出來,我知到你接下來要 說扣了35000還比家樂福貴先幫你打,這就像在罵燦坤打著全省最低價,卻比電腦 商場貴一樣沒有意義,人家的定價本來就比較貴 |
引用:
我說沒損失的是趁火打劫的消費者 可不是小菊花被開的受害者 無理的是你吧? 敢問一下,你若是消費者,你有沒有損失呢? |
我也同意type100的看法:
如果今天買賣是在店家,那標錯價的問題,可以馬上被修正, 可是今天在網路購物上,沒辦法第一時間修正標價錯誤這樣的問題,所以才衍生 這樣多的問題• 該銀行沒有在第一時間做出較好的回應,直接取消訂單,的確是該打屁股了;) 問個題外話,銀行要怎麼做(道歉)才能讓已經下訂的網友肯取消訂單呢? :D PS:沒有惡意 |
最後給各位一點意見
民法實體規定是一回事 但民事訴訟的目的 以目前通說,是以"解決紛爭"為目的 所以這件事,以消費者其實並無甚大損失 要廠商為此一個小錯誤而負起全責 我相信,這絕對不會是一個能夠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至於找錯錢 我這樣說 甲原欲找回130元給乙 卻因眼花而誤一張500元鈔為一張100元鈔 而交付乙500+30元,乙完全不知情 我想請問 甲在交付移轉所有權時,有沒有讓與的意思 這個意思表示,是不是有錯誤? 至於有沒有法律上原因?當然有,他要找錢嘛 債之原因已經有了 那有沒有讓與的意思?他把錢拿出來,沒有受到強迫交給乙 是在意思自主下吧,有讓與的意思跟事實上的交付 這樣,請問這張500元鈔所有權,是不是已經屬於乙的了? 如果以看來的某例 出售一棟房屋,預計是40坪 結果最後交屋後才發現弄錯是43坪 請問這多出來的三坪,應該如何阿? 這樣真的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照國內某學者意見是說沒有 不過稍微學過法律的就知道 不管是幾坪,都有一個法律上的原因 以此例,就是買賣契約,是不能以不當得利請求這3坪的 以同例,反過來講要是短少3坪,要是不解除契約 就多交付的價金,理由同前述,也不能以不當得利請求返回 以上 |
引用:
我知道差3000,但是38000可以買很多東西, 但是38000比35000,差了3000不公平 那35000現金好了,35000現金可以買很多東西 你說說看35000禮卷可以買幾樣東西! |
引用:
買電漿阿∼∼一直以來不是都在討論買電漿嗎?? |
引用:
恩,我必須說 如果各位真想繼續從"法律"討論 真的要念點書,這不是貶低各位 而是各位真要從法律上討論 必須要瞭解其中的意義 "意思表示"是帶有"拘束力"的 也就是當你表意後,即不可以擅自反悔 以目前通說,將商品放置在價上出售 上頭所標示的價格是"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引誘) 他的意思是"只要你肯出XX價,那我這商品就賣你" 而拿去老闆那結帳,就是客人表示要買的意思表示事實 表示說"我有XX元,我要買",此時"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 所以,我沒舉錯例喔:) |
引用:
前面已經有網友提供了,別故意視而不見呀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y20040622210142 今天如果廠商真的單方面停止契約,那還算是廠商理虧 廠商已經有回應,願意負責,還是得饒人處且饒人吧。 |
引用:
確實不會~你可以試試~10家我保證9家 你不會很簡單退 一定是刁你刁到你很不爽~如果大公司還有機會 如果是光華商場店面那就更不用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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